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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河北承德,一男子和女网友线下见面时,发生了关系。事后,女网友报警称遭到了q

荒唐!河北承德,一男子和女网友线下见面时,发生了关系。事后,女网友报警称遭到了qj,而男子则表示对方是自愿。

为了拯救儿子,男子的母亲则在第一时间向女方支付3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女网友又先后5次向警方改口是“自愿”。后来,女网友又以误会“谅解”等同于“自愿”为由,称自己并非自愿。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王某系研究生学历,事发时30岁。

王某在2024年10月份通过网络和女子刘某相识。

后来,王某回到老家后,便和刘某约着线下见面。

期间,两人在车内进行聊天、拥抱、亲吻等进一步的亲密行为。

但在此之后,刘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遭到了王某的侵犯。

刘某自述她是有意向和王某发展进一步情侣关系,但在当时,两人第一次见面,并不想有进一步的举动。

且曾还明确向王某拒绝购买了避孕套。但王某不听劝阻,依然我行我素,采取强制暴力手段发生了关系,身上也留下了多处伤痕。

而王某对事实则有另一番说法,他表示当时是刘某自愿背对着与其发生关系的,后来因为避孕套的事情发生争执,刘某身上的伤也是在那时候留下的,并不存在qj。

2025年1月27日,王某被警方拘留,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检方以qj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此期间,为了拯救儿子获得女方的谅解,王某的母亲筹钱30万元支付给女方,女方随后出具谅解书。

并在事后前后5次向警方说明,她是自愿和王某发生关系的。

后来,她又推翻之前的说法,之所以改口是误以为出具谅解书就等同于认可自愿。现在知道了二者并不是一个意思,所以要尊重事实,自己并非是自愿。

最终,一审法院以qj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未当庭宣判。

1、从实话,从情理上来讲,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荒唐。

男女网友见面,互生情愫,在当下直白的社会,有一些亲密举动也无可厚非。

但无论怎样,第一次见面就贸然发生关系,不管女方愿不愿意,王某的做法实在太过于草率了。

彼此了解尚浅,且人心深浅都摸不透,又怎么不会酿成祸事呢?

2、从法理上来讲,即便是情侣,亦或是夫妻,这种关系不能直接和对方同意发生关系划等号。

《刑法》236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成立qj罪,本质上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简单来说,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就不可以与之发生关系,否则,均构成qj。

就本案而言,刘某的行为成立qj要综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定。

王某事后证言反复无常,先报警受害,收钱后又改口自愿,之后又再次翻供,证词上存在极大瑕疵。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可见,法院最后判决刘某成立qj罪的主要依据,可能并不是王某的证言,而是有其他的证据能还原或印证刘某qj的事实。

当然,王某在一审后上诉,结果是否有所改变,则要靠其辩护律师在二审中能不能攻破一审的证据链。

3、刑事案件达成谅解的确不能代表刘某“自愿”。

刑事谅解书仅代表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予以宽恕,不代表追认性行为自愿,不能推翻案发时非自愿事实。

但该谅解书在量刑时则发挥着积极作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

本案中,王某家属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属于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在3年以上量刑区间内下调刑期至3年,符合量刑规则。

4、王某这般行事实在太过糊涂,相当于毁了一生。

无论如何,王某终究太过冲动,没能克制住自身欲望,和刘某相处时,更没有把握分寸,一步步深陷泥潭。

到如今,落得个身背官司、留有案底的下场,大好人生就此蒙上阴影,实在让人惋惜。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