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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女孩私处红肿,胀痛,让母亲陪着去医院看病,结果被医生告知需要住院手术

江苏南京,一女孩私处红肿,胀痛,让母亲陪着去医院看病,结果被医生告知需要住院手术,可是母亲有点纠结,觉得女儿没有结婚,以后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如果手术带来后遗症,不是要耽误她的一生,于是果断拒绝了医生的手术建议,去三甲医院看了专家,只花了4元钱的药,就让女孩红肿,胀痛消除,女孩母亲感叹,这样的医院为了赚钱,连最起码的底线都没有了。

女孩前段时间总觉得私处不舒服,又红又肿,走路都磨得疼,实在忍不了才跟母亲说了情况,母亲赶紧带着她去家附近的医院看病。

到了医院做完相关检查,接诊的医生直接说情况挺严重,必须立刻住院做手术,不然拖下去可能会更麻烦。

母亲听完当场就懵了,女儿还没结婚,人生刚要起步,私处手术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万一真留下什么后遗症,影响以后的生活可怎么办?

越想越不放心,她没当场答应手术,先带着女儿回了家,打算多跑几家医院问问再做决定。

第二天她就带着女儿去了当地的三甲医院挂了专家号,老专家仔细看了之前的检查报告,又给女孩重新做了检查,说就是普通的炎症,根本用不着手术,开了一支四块钱的外用药膏,让她们回去按时涂,注意私处清洁,穿宽松的衣服就行。

母女俩半信半疑回了家,按照医嘱涂了几天药,女孩的红肿和胀痛真的慢慢消了,没到一周就完全好了,前后算下来除了挂号费,买药只花了四块钱,跟之前医院说的住院手术的花费差了不知道多少倍。

女孩母亲事后越想越后怕,要是当时脑子一热答应了第一家医院的手术,女儿平白无故挨一刀不说,花了冤枉钱还可能遭没必要的罪。

她实在想不通,医院想赚钱大家都能理解,毕竟开门做生意有成本,可怎么能为了多赚点钱,把没到手术指征的小病说得那么严重,哄着患者做手术呢?

这不是拿着患者的健康和未来开玩笑吗?要是碰到个不懂医、没主见的家长,当时就签字做手术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这事儿也给所有人提了醒,看病尤其是涉及到手术、有创治疗这类重大决策的时候,千万别只听一家医院的说法,多跑几个正规大医院问问不同医生的意见,别稀里糊涂就做了决定。

也希望相关医院能好好管管这种过度医疗的歪风,治病救人的地方,别总想着怎么从患者兜里多掏钱,真把患者的信任耗光了,最后吃亏的还是整个医疗行业。

普通人去医院本来就心里发慌,就盼着医生能说实话、给准话,要是连医院都不靠谱,老百姓还能信谁呢。

医生这样的处理就是过度医疗的典型,真的挺寒心的。

本来只是个普通炎症,结果医生张嘴就让做手术,合着患者的身体、风险、钱都不是事儿,只有医院的业绩是事儿?

咱们普通人去医院本来就发怵,啥都不懂,医生说啥基本都信,可有些人偏偏就拿着这份信任当赚钱的门道,小病大治、没病开刀,就是把患者当待宰的羔羊。

也不是说所有医院都这样,大部分医护都是好的,但就这几颗老鼠屎,真能坏了一锅汤。

好多人现在对医院有偏见,不就是被这种事儿闹的吗?

你说要是没点常识、没点主见,真听了第一家医院的话,好好的姑娘平白挨一刀,花钱遭罪不说,万一留下点后遗症,一辈子都毁了,到时候找谁说理去?

咱们普通人可得多长个心眼,尤其是碰到要手术、要花大价钱的情况,千万别着急做决定,多跑两家正规大医院问问,没坏处。

毕竟身体是自己的,不能任由别人拿捏。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多管管这种歪风,别让治病的地方变成坑人的地方,不然老百姓连医院都信不过,那可就太悲哀了。

《医师法》第29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这位首诊医师未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对无需手术的普通炎症诱导患者手术,违反了该法条中合理诊疗的义务,明显属于过度医疗,涉事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造成患者损害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