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对网友在车内多次发生亲密关系,事后女方却以“非自愿”为由把男方告上法庭,又在收取男方30万补偿款后,多次翻供。目前,案件依旧迷雾重重。
男子王某刚满30岁,研究生毕业后在某单位就职,生活富足安稳。2024年10月认识了女网友刘某,两人都是单身,聊得很投机。
2025年1月26日,王某驾车从外地赶回承德老家,与刘某约定晚上见面。当晚9点左右,王某在约定地点接上刘某,把车开进了一个停车场。
车停好以后,一对网友就到了车的后排聊天。在狭小的车内,又是晚上,气氛很快就被烘了起来。
随后,二人从聊天到互诉衷肠,从彼此拥抱到互相亲吻,不亚于一对热恋的情侣。随后,王某提出让刘某为自己进行口部亲密,刘某欣然同意。
之后,王某刘某又发生了多次亲密关系,包括第二次刘某为王某的口部亲密。事后,刘某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王某侵犯。
1月27日,王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拘,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事发后,王某的母亲多次找到刘某,赔礼道歉求原谅,提出愿意对刘某提出补偿。3月21日,王某母亲给了刘某30万元现金,刘某也签署了谅解书。
于是,刘某在3月29日至7月21日的5笔录中,都承认和王某是自愿发生关系。但到了7月24日,刘某再次改口称自己是被王某强迫,非自愿发生。
对于前后不一致的说辞,刘某解释说,自己之前以为谅解就代表自愿,所以就在签了谅解书后说是出于自愿。
但她现在已经知道谅解和自愿不是一回事,所以才纠正自己之前5次“自愿”的错误说法。
7月30日,刘某再次明确表达了自己是被王某强迫,并非出于自愿。据统计,刘某一共11次笔录,前4次和后2次说法一致,坚持“非自愿”,中间有5次称“自愿。”
事件的核心在于王某和刘某事发当天,在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对此,二人各执一词,但刘某的描述出现了明显的前后不一致。
据王某描述,除了两次刘某为其口部亲密行为以外,他们在矛盾爆发时源于一次实质性亲密关系。
事后,俩人因为安全套的问题发生争吵,刘某突然暴怒,对他进行掐脖、打脸、抓下体等,俩人才撕扯在一起,他的目的是防止对方伤到自己,并不是故意要伤害对方。
但刘某却说,她当时已经明确拒绝,但王某依旧对她掐脖子辱骂,强行发生关系,期间,还扇了她两耳光,手腕及腿部淤青,右下臂划伤都是王某强迫她所致。
在刘某6月14日的口供记录中,她说在发生实质亲密关系之前,俩人并没有肢体冲突,肢体冲突是在过程中和事后才出现。
但对同一场景,7月21日,刘某又说两人的肢体冲突发生在事后。
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两人说法各异,迷雾重重。
2925年11月25日,一审判处王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3月30日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核心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刘某同意,王某就不是强奸;刘某不同意,王某就是强奸。关键点在于“发生实质性关系的那一刻”,刘某是不是自愿。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王某母亲支付刘某30万元作为赔偿,刘某签署了谅解书。根据意见,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所以一审法院判了王某缓刑4年,如果没有谅解书,强奸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可能判缓刑。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刘某故意捏造“被强奸”的事实,那她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刘某和王某之间确实发生了事实上的亲密关系,关键在于刘某是否“自愿”。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单纯在“自愿/非自愿”上说法前后不一致,通常也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但刘某11次笔录前后不一致,虽然不构成诬告陷害,却会严重影响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这起案件本身和走向,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