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的责任如何界定? 安徽芜湖,张某某叮嘱酒后驾车的严某路上小心点开,随后各自回家,严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家附近的时候,摩托车突然失控撞上道路护栏,严某颅脑受到重创当场离世,其家属把一起饮酒的张某某告了,要求其赔偿16万余元,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9月23日,严某和张某某相约吃晚饭,两人都喝了点白酒,饭后到江边散步顺便醒酒,两人同行了一段路后,各自开车回家,结果严某半路出了车祸,导致当场丧生。
事后民警对严某血液进行检测,其已达到醉驾的标准,属于酒后驾驶无牌车辆,是其离世的直接原因。
交警认定严某自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那么,家属对张某某的索赔到底有没有依据呢?
如果严某的离世和张某某有关联,无论这个关联大或小,张某某都要担责。
事发当天,两人一起吃晚饭,期间两人都喝了白酒,饭后两人没有立即驾车,而是走到江边散步。
严某喝酒过后,人还是比较清醒,他和张某某在江边散步还有说有笑,看不出有醉酒的痕迹。
因为张某某和严某都是开车来吃饭,所以他们在江边走了好一会才准备回去,这时候距离他们吃完饭已经过去几个小时了。
严某提出送张某某到他停车的位置,张某某没拒绝,他觉得两人走了这么久酒也醒了,就没有阻拦他开车。
严某送他到目的地后,又骑着无牌摩托车回家,他提醒严某路上慢点开,小心被抓。
严某应和着驾车离开,但就是在他快到家的那段路上,一不留神摩托车就失控撞到道路护栏致使严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离世。
他的离世是谁的责任呢?
回顾事件经过,严某有充足的自主选择性,选择是否饮酒、酒后驾驶。
严某在餐桌上没有被劝酒、灌酒,而是主动自发饮酒,他清楚明白自己驾驶的无牌车,本身存在风险,如果他酒后驾驶会大大增加这种风险。
饮酒时,他并不看重这种风险,觉得酒量好,不喝多,凭自己的经验上路没问题,这都是他的侥幸心理。
饮酒后,他之所以看起来清醒,还能正常行走、骑行,是因为酒精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显出来,实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驾标准。
当时的他,已经被酒精麻痹而不自知,失去了对风险的判断能力。
等他行驶至离家不远的地方,因着操作不当,手没把稳摩托车,然后撞上护栏,这完全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
事发时已经晚上八点多,夜晚的路面情况复杂,灯光不明,一不小心就可能出交通事故。
他忽视这样的风险,饮用了高度数白酒,且在酒后自行驾车回家,他的行为意味着要承担所引发的危害后果,也就要对自己的离世负责。
离世系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他人引起。
综上所述,事故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他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可能连累他人一同陷入风险。
虽然他的离世系自身导致,但同桌饮酒的张某某和其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
因为张某某没有尽到对酒友的安全义务,存在微弱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很多人不知道,同桌饮酒的酒友对于酒后驾驶的同伴有劝阻、妥善安置的义务。
重要的是做到有效的防止意外发生的措施,像张某某这样没有劝阻严某饮酒,对酒后上路的严某口头提醒,都是无效的防护行为,没有尽到他的安全义务。
本事件中,白酒相对其他酒类度数较高,更容易达到醉驾标准。
张某某没有及时有效劝阻严某饮酒,让其载自己在路面上行驶,甚至让他自驾回家,都是对严某的盲目信任。
这就是他的过错所在,应就其义务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他的正确做法应该是通知严某家人、找代驾或是带他到宾馆借宿。
但由于实际情况下,张某某很难做到真的阻止严某上路,朋友间酒后自驾回家几乎成为他们的默契,更像是对朋友酒量的信任。
张某某即使阻止,严某恐怕也会拒绝,觉得他小题大做。
所以即使负责,张某某也只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1%的责任,赔偿严某家属1万余元。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