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2020年入职一家公司,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22年9月,男子莫名其妙地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男子不同意,后来公司又向男子发送“因为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不生效”的通知,男子觉得公司的行为太不尊重人了,什么都你们说了算,于是回复“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男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自己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作为违法解除的提出方,没有权力单方撤销解除通知,男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88113.8万元。2023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男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应该支付男子的赔偿金84906元,公司不服裁决,两次上诉法院,看法院怎么判。
2020年,男子入职当地一家公司,双方签了整整三年的劳动合同,本来按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要到2023年才到期。
谁知道2022年9月,男子正在正常上班,毫无预兆就收到了公司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提前沟通,也没有说清楚他到底犯了什么错,说开人就开人。
男子当然不能接受这种莫名其妙的解雇,正准备找公司要说法的时候,公司那边估计是发现解除流程不合法,怕要赔一大笔钱,转头又给他发了一份通知,说之前的解除决定是因为交接工作没做完、双方没协商好,所以之前发的解除通知不作数,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下男子更气了,合着公司把劳动关系当过家家?
想解约就随便发通知,不想解约了就能随便收回,完全没把劳动者的权益当回事。
他直接回复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恢复劳动关系,理由也很清楚:公司的解除通知送到自己手里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公司作为违法提出解约的一方,没有权利单方面说撤销就撤销。
和公司协商无果后,男子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算上自己的入职年限和之前的平均工资,他的申请金额是88113.8元。
2023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首先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实在2022年9月22日公司送达解除通知的时候就已经解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裁决公司需要向男子支付赔偿金84906元。
公司不服这个仲裁结果,先是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之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反复主张自己已经撤销了解除通知,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但两级法院都给出了同样的判决: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只要送达劳动者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意撤销,公司确实属于违法解除,最终驳回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要求公司支付8万多赔偿金的仲裁结果。
这事就是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劳动合同不是企业拿捏员工的工具,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走法定流程,别想一出是一出,随便开人又随便反悔,真闹到法院,该赔的钱一分都少不了。
对打工人来说也是个参考,碰到公司违法解约的时候,别被公司的操作吓住,只要占理,该仲裁仲裁,该起诉起诉,法律是站在劳动者这边的。
不少企业总觉得自己是劳动关系里说了算的那一方,想让员工走就发个通知,发现要赔钱又说刚才的话不算数,把劳动合同当成了自己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的私人协议,说到底还是没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以为员工只能跟着自己的规则走。
但劳动关系从来不是企业的“一言堂”,任何决定都得讲规矩。
你要解雇员工,就得拿出合理的理由,走合法的流程,不能凭心情拍脑袋。
通知发出去了就代表着正式的决策,哪有说收回就收回的道理?
真要是都允许这么干,劳动者的安全感从哪来?
今天公司说开人,明天看要赔钱就说刚才是开玩笑,那普通打工人岂不是永远处于被动的位置,连基本的劳动关系稳定都保障不了。
这个案例最实在的意义就是给两边都提了醒:企业别耍小聪明,该承担的责任躲不掉,违法解约的成本从来不是靠出尔反尔就能省下来的。
打工人也不用怕公司的反复操作,只要对方的违法事实已经坐实,哪怕对方事后想补救耍赖,只要你手里有证据,法律就会给你撑腰,该拿的赔偿一分都不会少。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次案件公司的解除通知送达男子时即生效,已经构成违法解除,此时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男子明确拒绝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自然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对应的赔偿金,无权单方面撤销解除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