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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刘女士的丈夫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子,但还没来得及交房拿钥匙,丈夫就遭遇了

河南洛阳,刘女士的丈夫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子,但还没来得及交房拿钥匙,丈夫就遭遇了车祸,不幸离世。后来,刘女士携带家里人想要搬到新房子里去,对方却拒绝交出钥匙,前后多次提出各种要求,刘女士都一一满足了,但就是说什么也不愿把房子交出来。

据了解,早在2020年的时候,刘女士的丈夫贷款45万,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32万多,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直到今天为止,房子全款早就补齐,房产证也早已落实,但人却始终没能住进房子里去。

2021年,刘女士的丈夫遭遇车祸不幸离世,刘女士全家上下沉浸在悲痛中,处理后事。

2022年,因当初签合同时并未交房,时过两年刘女士想要去领回房子钥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本人过来领才行,刘女士只好回家拿了火化证明。

然而对方看到火化证明后,却说这套房子现在属于遗产了,刘女士家里人口多,怕有纠纷到时候扮扯不清,要他们处理好归属权再拿来钥匙。

刘女士只好和对方解释,家里人都和睦相处,感情很好,没人要抢房子。

可工作人员非要刘女士给出证明材料,说这套房子最终落到谁手上,钥匙才能给到谁。

刘女士尝试再次沟通,对方勉强松了口,要求刘女士一家签署一份证明书,保证今后如果他们一家因为这套房产生纠纷,届时一切都与开发方无关。

刘女士喊来一家老小签了证明,可工作人员又说还是不行,不能领,手续不全。

刘女士没辙,但一时半会也没个办法,只能先行作罢。

之后一连多年,刘女士年年都来讨要新房钥匙,但对方总是有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连钥匙的影子都没见着,新房更是没踏进去过一步,连里面长什么样现在都不清楚。

刘女士说,自丈夫去世,房子就过户到了她名下,剩余的房款也是她一点点还清的,2023年就已经全部还完,总共70多万。

这些年,她按照对方的要求,不停地办理带来各种材料,但对方就是一直赖着钥匙不给,直到最近的一次,对方拒绝交出钥匙的理由又变为了刘女士没有支付管理费。

签了合同没交房,办了不动产权证明,但从未拿到过钥匙,对方现在来索要这些年的管理费用合计2万多。

刘女士不理解,自己跑回家翻读法律条文,愣是没找到对方说出这个理由的依据在哪里。

后来刘女士真没法儿了,儿女都放弃了,还喊她也放弃算了,省得年年给自己找罪受。

可刘女士和丈夫是实打实花进去七十多万,怎么可能说不要就不要!买一件衣服再不好也是穿过的,买套房进都没进去过怎么能不要。

于是刘女士找来调解员,再度登门讨回钥匙,可对方竟斩钉截铁的说,刘女士这五年多的时间里压根一次没来过!

调解员懵了,严肃询问她们谁说谎了,刘女士当场发重誓,工作人员没说话。

调解员向工作人员索要监控查证,对方称没记录,一个月就覆盖掉了。

调解员又说工作人员现在知情了,没有理由不给钥匙,有经济纠纷也不能扣留户主钥匙。

但工作人员却要调解员再去学学法律再来,调解员立马反问她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物管能因管理费私自扣留户主钥匙是合法的?

工作人员又不作声了。

在此之前,对方还多次向调解员强调这套房子是遗产,刘女士未出具遗产继承证明,他们没办法给房。

更关键的是,当调解员问及对方能不能对自己说出的话负责时,对方理直气壮的丢下一句:不负责。

整个采访过程中都是一种不解释、不回复、不理睬的状态,丝毫不觉得自身行为有什么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买受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接;如果继承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卖方需配合交付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刘女士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钥匙属于房屋配套物品,物业无合法依据扣留,属于侵占业主合法财产的行为。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仅有制止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权利,并不具备私自扣留业主房屋钥匙、侵占业主财产的权限。

来源: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