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在问题刚提出来,听着听着就找到答案了。
我太喜欢岳业鹏老师了!我想去当他的研究生!我想永远听他讲民法![哭惹R][哭惹R]
记录此刻的问题:
民法典删掉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当中的“合法”,意在强调占有的事实状态,不再要求“合法占有”,从而扩大了适用范围。
然后我就会想“善意取得”不是仅适用占有委托物吗,如果不是合法占有,那如何被“善意取得”呢?
再想到新增的关注点:“遗失物追回期限”的两年……
(评论小姐姐解答了我的疑惑 我太傻了[汗颜R])
法制史默写,感觉自己等来了质变,很多知识点默写完了都不用对答案就觉得自己是对的。当然还有一些完全没注意过的。
(比如我刚知道六禁那个是徒不是徙……[微笑R])
明天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