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大学生在健身房举杠铃时,突然一女子迎面走来,手镯碰到杠铃碎了,女子要求大学生赔偿4000元。大学生觉得很冤,女子不依不饶,大学生报警。
杠铃落地的声音很闷,男大学生的手还在发抖,刚才那一下差点就砸到自己腿上。
男大学生看着脚边散落的碎玉渣,以及半截挂在女子手腕上的银链,皱着眉头说,自己在这个位置已经举了十分钟了,是女子径直走进器械区,手镯才碰上了杠铃。
女子不听,把碎手镯推到面前,手指甲涂着鲜红的指甲油,声音不低:手镯是母亲陪嫁时买的,4000块,少一分不行。
旁边有健身的人插嘴说,健身房本来就规定器械区要绕行,女子立刻瞪了过去,那人缩回去,现场没人再敢开口。
眼前这个局面,表面上是两个人在争4000块钱,但牵涉的法律问题,远比这个数字复杂。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若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6条在立法史上首次将"自甘风险"写入法条:自愿进入有一定风险的文体场所,因他人正常行为受损,且对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损方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
民法典施行之前,此类运动场所事故主要依据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处理,但"自甘风险"彼时尚未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写入条文,导致类似纠纷在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落到这件事上,核心争议只有一个:男大学生在器械区内正常举杠铃,算不算"过错行为"?那名女子主动走进器械使用区域,算不算"自身存在过错"?
这类问题,已有公开判决可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一位王姓老太在使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时,违反使用说明。
用力拉扯上肢牵引器手柄,多次拉拽后手柄脱落,王老太失重摔倒受伤。法院审理后认定,受伤系王老太自身违规操作导致,各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健身房器械区的绕行规定,也是同样的逻辑,规则不是摆设,是为了让场地内每个人都能安全使用。
新乡这家健身房既然已有器械区绕行的明确要求,那名女子进入该区域后手镯碎裂,在法律上能否将赔偿责任转嫁给正在正常训练的男大学生,方向已经相当清晰。
但还有另一道槛。女子主张手镯陪嫁时价值4000元,这个数字若要在诉讼中成立,原告须提供购买凭证、专业鉴定报告等书面依据,仅凭口述主张,法院通常不会直接采信。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处理过一起类似纠纷:吴某争抢健身器材时扳动把手,把手回弹撞上汤某腹部,致汤某多处擦伤,汤某持有实际医疗费单据1700余元。
经法院多元调解,吴某最终赔偿2000余元,整个过程依赖的是有凭有据的实际损失,且须先确认因果关系方才成立。没有证据支撑的高额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走得通。
男大学生选择报警,这步并不多余。警察到场后会对双方陈述及现场状况进行记录,形成的笔录若日后进入民事诉讼,将是关键证据材料。
女子若坚持主张,走的将是民事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损失金额核实,每一关都要过。这件事最终怎么收场,眼下还没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