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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调解!湖北远安,男子在马拉松赛事期间,发现酒店存在先标高价再打折的价格操纵后

绝不调解!湖北远安,男子在马拉松赛事期间,发现酒店存在先标高价再打折的价格操纵后,起诉酒店要求赔偿。他明确拒绝调解,不料,法院尚未判决,酒店已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通知他去领钱。男子质疑:本来是价格欺诈诉讼,却变成了强制调解?

2026年3月,黄先生到当地参加马拉松赛。

他在网上预订国际大酒店,3月14日至15日的行政城景大床房。

订单显示:原房费749元,预订价508元,标注已立减241元。

黄先生比较细心,他没有因为所谓的“立减”而直接下单。

而是查了一下酒店在其他时段的房价,这一查,还真查出了不对劲的地方。

他发现,这个房型带一份早餐的价格,在3月10日至14日,多个时间段都只有279元。

带两份早餐的价格,都是299元。

按这样推算,一份早餐折合20元,无早餐房型,日常价格应为259元。

而赛事期间的实际成交价508元,比日常259元高出了近一倍。

黄先生认为,酒店是利用赛事期间需求激增,通过虚高原价,再以打折的方式诱导交易,已构成价格欺诈。

他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差价249元,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747元。

法庭上,酒店辩称,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赛事期间,属于住宿需求高峰期,将客房价格恢复至门市价售卖,是正常商业决策,不存在违法行为。

而马拉松赛期间,当地各大酒店临时涨价的事,并不少见。

监部门就曾发布了,赛事期间,不得哄抬价格的提示。

并明确禁止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变相涨价。

禁止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该案于2026年4月8日开庭审理。

不料,庭审之后,事情开始变得不寻常了。

就在4月27日,法院联系了黄先生,称酒店愿意把差价249元、3倍赔偿747元、诉讼费25元,合计1021元直接支付给他,希望他撤诉。

黄先生立马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要求必须依法判决。

就在件案还未作出判决时,令黄先生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5月14日,法院书记员通知黄先生,称酒店已将前述款项交至法院执行账户,通知他到法院领款。

还告诉他,如果不方便到法院,可在5日内,提供银行账户。

法院会将1021元支付至其账户。

法院的这个操作,让黄先生彻底懵了!

案子还没判、法律文书还没出、判决是否生效都还是未知数,怎么就已经有“执行款”?

被告主动交钱进法院账户是一回事,但这种交钱的行为,是不是就等于原告必须无条件接收、并且放弃对案件继续主张判决?

黄先生对法院的做法,提出质疑。

该案是简易程序,可能会有二审,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才有执行问题,程序上不该在判决前就通知当事人领款。

有酒店负责人表示,酒店确实已把钱交给法院,有问题可以找法院。

法院书记员称,此事不涉及执行,是被告履行了义务,所以才通知原告领款。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存在程序问题?书记员表示该案还在审理中。

有法律人士分析,法院的行为,实质是想绕开法定程序。

强迫原告接受一个非正式、非判决的和解方案。

酒店想花钱了事,但法院不应配合酒店变相强制原告调解。

本案尚未审结,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

酒店是否应向原告赔偿,以及赔多少,都没有确定。

所以,法院代收所谓赔偿款没有依据。

酒店向法院交钱,属于单方行为,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款。

法院应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才涉及收取这部分款。。

调解必须达成合意,黄先生庭审中及庭审后,都明确表示了拒绝调解。

即便酒店自愿履行,黄先生仍可按照诉讼请求,继续主张判决。

这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法院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强制原告接受。

黄先生坚持不撤诉,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他认为,酒店以虚假折价方式误导消费者,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要司法给出明确结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黄先生发现,酒店在马拉松期间虚高原价再打折,实际价格比平时高近一倍,这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因此,他可以要求退差价,并获3倍赔偿。

酒店主动把钱交到法院,要求黄先生撤诉,说白了,就是怕官司产生连锁反应,影响了酒店的生意。

法律支持消费者较真,哪怕商家愿意赔钱,消费者也有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来明确对错。

这才能真正约束商家的不诚信行为。

如果仅仅因为酒店主动赔钱,就撤诉了事。

那消费者维权的意义,就只剩下拿到那点赔偿。

而法律对商家行为的评判,就无从谈起。

截至5月15日,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法院也未就程序争议,作出进一步说明。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