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不正经!”上海,一女子在地铁上,被一头发花白的大爷,色迷迷看了好久,女子没惯着大爷,怒斥对方:你觉得盯着一个不认识的女性看,礼貌吗?大爷没羞愧,反而登鼻子上脸:你是说我不尊重你吗?咋地,看人还有毛病吗?
你长的好看,我不能看吗?什么叫礼貌?我看你就叫不礼貌?你别跟我玩这一套,你害怕啥呀?大爷的6连问,把女子彻底激怒了,拍了视频质问大爷:愿意发到网上吗?大爷却嗤之以鼻:随便!
冲突发生在上海地铁9号线早高峰时段。根据上海地铁公开运营数据,9号线是贯穿松江与市区的重要通勤线路,工作日客流量长期处于高位。
车厢拥挤,乘客之间本就空间有限。女子在站稳后察觉对面一名头发花白的男性乘客持续盯视。女子移动位置,男性乘客仍然侧身继续注视,周围乘客已明显注意到异样。
争执升级时,车厢内的空气几乎凝固。女子掏出手机开始录像,声音不大,却很清晰。那名男性乘客并未回避,反而提高音量。视频是否会公开,女子并未决定。真正让女子迟疑的,是报警是否有依据。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出修订。第42条规定,利用信息或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拘留或罚款。司法实践中,“其他方式”并不限于网络信息,持续骚扰行为若经劝阻仍不停止,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女子在手机里查到这一条时,心里有底了一些。那名男性乘客在被当面指出后,依旧言语反击,未有收敛迹象。
从公开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判断此类行为时,会考虑持续时间、主观恶意、是否造成明显困扰。上海市公安机关近年也多次通报地铁内滋扰行为处理情况,均可在上海市公安局官网查证。
法律边界并非模糊。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四编单设人格权编,第990条确认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第1010条明确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地铁车厢虽是公共空间,但人格尊严不因场所开放而减损。
那名男性乘客年龄在六十岁以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已满七十周岁的违法人员,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但罚款仍可适用。法律并未赋予年龄免责权。女子想到这一点时,情绪稍微平复。公共秩序并非依靠忍让维持。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自2002年公布以来,经多次修订,明确要求乘客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秩序。文明乘车宣传在2018年后持续加强。女子回忆车厢广播里的提示音,内容简单,却反复强调相互尊重。
车厢里有人小声议论,也有人沉默观望。女子举着手机,手心出汗。那名男性乘客仍然不以为意。女子知道,如果报警,警方面对的是事实认定问题,需要证据,需要陈述。公开视频也要考虑肖像权问题,《民法典》第1019条对肖像使用有明确规范。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过一句话:“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女子并未背诵过这句话,但此刻的判断与这句话并无冲突。自由不包括侵犯他人尊严的权利。
列车到站广播响起,车门即将开启。女子尚未决定是否按下报警电话。那名男性乘客是否会继续争辩,警方是否会介入,车厢里的围观者是否愿意作证,都还未知。
上海地铁依旧按时运行,法律条文静静存在。故事没有停在争吵的瞬间,选择权落在女子手中,而结果,将由制度与证据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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