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9岁男孩私自骑走小区女孩一辆自行车,男孩奶奶发现后,责令男孩放回原处,不料,女孩父母找上门,双方发生争吵,女孩父母在业主群给孩子扣“小偷”帽子,男孩家属将对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女孩家人道歉,还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事情发生在重庆渝北一处居民小区内,涉事男孩年仅9岁,正是贪玩好动、是非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年纪。
一天,男孩在小区内玩耍时,一时兴起,私自骑走了同小区一名女孩停放在楼下的自行车。
男孩骑车玩耍片刻后,其奶奶很快发现了这件事。
老人知晓孩子未经允许动用他人财物是错误行为,没有包庇纵容,当即严肃批评了男孩,并第一时间责令他将自行车归还、放回原处。
从行为本身来看,9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贪玩骑走他人自行车,主观上并无恶意盗窃的意图,更像是孩童一时贪玩的举动。
而且在长辈引导下,男孩及时归还车辆,没有造成财物损坏,本是一件可以邻里沟通、温和化解的小事。
可谁也没想到,这件小事却彻底点燃了女孩父母的怒火。
女孩家人发现自行车曾被骑走后,直接上门找到男孩一家理论。
双方见面后情绪激动,言语冲突不断升级,争吵愈演愈烈。
男孩家属解释孩子只是贪玩,已经及时归还,愿意诚恳致歉。
但女孩父母始终无法释怀,坚持认定男孩是“小偷”,态度强硬不肯让步。
争执不下之下,双方选择报警处理。
民警赶到现场后,耐心开展调解工作,试图化解邻里矛盾。民警明确告知,男孩已及时归还车辆,双方应当理性沟通,妥善处理纠纷。
但女孩父母拒不接受调解方案。
此后数天里,女孩父母持续在数百人的小区业主群内,多次公开发布带有强烈侮辱、谩骂性质的言论,曝光男孩家门牌号。
不断给孩子贴上“小偷”的标签,甚至用“猪狗不如”等侮辱性语言。
小区业主群成员众多,包含男孩的同学、邻居、熟人,这些辱骂言论快速扩散,让男孩的个人名誉在小区内严重受损。
对于一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被当众扣上“小偷”的帽子,还要承受邻里之间异样的眼光,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孩子整日情绪低落、自卑敏感,甚至产生了心理压力。
男孩家属看着孩子遭受无端网暴,既心疼又气愤,多次和女孩父母沟通,要求对方停止辱骂、删除不当言论,但始终遭到拒绝。
在协商无果、维权无门后,男孩家属为维护孩子的合法名誉权,将女孩父母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男孩年仅9岁,私自骑车属于未成年人不当行为。
但其已在长辈教育下及时归还财物,未造成实际损失,不能直接等同于盗窃行为,女孩父母直接认定孩子为“小偷”,属于过度定性、言语过激。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因年龄小就可以被随意诋毁。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区业主群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浏览的公共空间,被告在群内多次公开辱骂、诋毁未成年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导致男孩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
同时,被告的过激言论对心智脆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女孩父母立即停止对男孩的名誉侵权行为,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向男孩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男孩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元。
孩童之间的小矛盾,家长应当保持理性,克制情绪,以教育、沟通为主,而非动辄上升到恶意辱骂、公开网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小区群、社交平台等公共空间,发言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随意侮辱、诋毁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付出相应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