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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挫伤全身,5天行政拘留!这就是浙江高校教师张棂为自己维权付出的代价。 去

10处挫伤全身,5天行政拘留!这就是浙江高校教师张棂为自己维权付出的代价。

去年8月底,浙江某高校教师张棂到广西南宁旅游。9月4日下午,准备从南宁火车站乘高铁前往吴圩机场,飞回浙江。警方事后查明,张棂购买了当日有效高铁票。

但由于车站闸机系统识别问题,他多次尝试刷卡均未能通过进站闸机,“反复几次都没办法进站,现场又没有看到工作人员,我就跟在其他旅客后面一起进站了”。

进入候车厅后,他错过了当班高铁,决定出站改乘出租车。站内询问工作人员后,经指引刷身份证返回候车大厅,因不熟悉环境,又走回进站安检区域。在第一个安检口,工作人员得知他要赶飞机,同意放行。

张棂走到广场边的7号安检口时,向手持安检牌的何某某说明了情况,对方没有阻止。然而他刚走出道闸,就听到何某某辱骂“妈X,傻X,脑子有病”。

张棂折回,要求何某某道歉并称要投诉。交涉过程中,他“顺手推了一下”何某某左手。正是这一推,成为警方认定“互殴”的核心事实。

何某某事后在接受调查时称:“他推我后还用手指着我,很用力地推了我一下,害得我险些摔跤,我当时就冒火了,转身就打他。”

多段现场视频完整记录了冲突经过。一段28秒视频显示,张棂折回推手后,两人随即走到道闸外面。另一段7分38秒的视频中,从第50秒开始,何某某在开阔处追着张棂殴打,挥舞双手,张棂用双手抵挡且节节后退。

多名工作人员试图制止何某某,但他挣脱后继续追打,张棂多次躲在劝阻人员身后,仍被何某某绕圈追打,直至一名执勤民警出现才停止。

事后鉴定:张棂全身10处挫伤;何某某右脸两道划痕。警方认定张棂“反向出站,被安检员何某某制止后不听劝阻,出去后又返回推了安检员”,双方行为构成“互殴”。

张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法律有道

一、互殴认定是否“一刀切”?

1、正当防卫vs互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

很多人都会问同一个问题:被打了还不能还手吗?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明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政立法层面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但现实中,互殴认定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存在“事先挑拨”和“互相斗殴”的合意。

本案中,张棂的那“一把推”,直接引发了后续冲突。

问题在于:这一推究竟属于“还击”还是“事先挑拨”?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从时间线看:何某某先出口辱骂(不法侵害开始)→张棂折回推手(制止行为)→何某某立刻开始追打(暴力升级)。

张棂的推手行为,发生在何某某辱骂之后、追打之前。它究竟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反击”,还是主动升级冲突的“挑拨”?

视频证据显示,张棂此后全程用双手抵挡并躲闪。公安机关认定双方“互殴”的核心逻辑,正是认为张棂的推手行为“挑起了斗殴”。

而张棂主张,他是在被辱骂后意图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且推手行为不构成“侵害”。

2、谁先动手:一“推”之下的正反解读。

支持“互殴”的理由:

张棂折回推手,客观上使事态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警方的核心逻辑正是将这一推作为“主动攻击”行为。同时,他在被辱骂后选择“推手”而非报警或投诉,在执法视角中被视为“选择了以暴制暴”。

支持“防卫”的理由:

何某某先出口辱骂,张棂折回索要道歉属于合理维权。推手力度有限,未造成何某某受伤,未超出制止辱骂的合理限度。何某某的回应则是暴力升级,从追打到绕圈追打,力度远超一推。就暴力程度看,10处挫伤vs两道划痕,对比悬殊。

3、同等处罚的逻辑缺陷。

本案中,警方对张棂和何某某各处以5日拘留,体现了“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

问题在于,两人行为性质并不对等:

何某某是主动追打者,持续时间长,力度大;张棂是先被辱骂、折回推手后全程躲闪者。

这种“一刀切”的互殴认定,将制止辱骂的推手与持续的暴力追打等量齐观,忽视了案发起因和行为强度的本质差异。

当然,互殴认定有法律前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正在于:张棂的“推手”是否属于“事先挑拨、故意挑逗”的情形?这需要法院根据视频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从挨打者到被拘者,张棂的经历映射出当前治安执法中“互殴”认定标准过于宽泛的现实困境。

当“被打还手”轻易被认定互殴,被侵害者可能陷入双重困境:既遭受人身伤害,又面临行政处罚。

此案最终走向,对厘清互殴认定标准、推动执法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申明: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信息(大风新闻、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部分事实细节及判决结果可能有所变化,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