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对男女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敲定婚事,男方按习俗转给女方三十万彩礼,二人在家乡隆重举办婚礼,宴请亲友过后,女方次日便搬进男方家中共同生活。女方始终看重法律保障,一心想要尽早办理结婚证,多次主动和男方商量领证事宜,男方总以工作忙碌为由一再推脱。拖延一月之后,男方才坦白真实想法,提出必须要女方先生下孩子,最好是男孩,才愿意去登记领证。女方无法接受这种苛刻条件,当场明确拒绝,认为婚姻不该用生育做捆绑,两人爆发激烈争执,男方态度强硬不肯让步。僵持多日之后,女方彻底心灰意冷,收拾行李毅然返回娘家。双方僵持数月无法和好,男方随即起诉至法院,以未办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额退还三十万彩礼。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一审结合当地习俗与共同生活时长,判决女方返还十五万,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男方先生子再领证的要求违背公序良俗,婚姻破裂主要过错在男方,最终改判女方仅返还六万元彩礼。
面对婚姻附加条件该不该将就妥协?彩礼纠纷里过错方该如何界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