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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二年级学生,忘记带作业了,课堂上,老师非常生气,扬起手来就给了他几巴掌

陕西咸阳,二年级学生,忘记带作业了,课堂上,老师非常生气,扬起手来就给了他几巴掌,随之孩子头疼,恶心,耳鸣,家长对此很气愤。
 
孩子才二年级,他年纪还小,仅仅只是因为忘记带作业,又不是做错了什么大事,老师居然就在课堂上,当着同学们的面,一点都没有顾及孩子的尊严,扬起手来就给了孩子几巴掌,打得还是脸部。
 
孩子还那么小,被老师这么在脸上打几巴掌,一般的孩子都承受不住,这个孩子也出现了头疼,恶心,耳鸣,由此可见,老师当时是很生气的,也是用力地打孩子的。
 
仅仅只是忘记带作业而已,孩子就要受到这样的惩罚,这多少让人觉得有些匪夷所思。
 
虽然说二年级的学生,正是良好习惯养成的阶段,如果老是忘记带作业,这确实不好。
 
这个老师,老师发现孩子的坏习惯,可以教育孩子,也可以惩罚孩子,他要打几下孩子,也不是不能理解,但是老师不应该对着孩子的脸打呀!
 
孩子的脸部跟头部,都是非常重要的部位,一旦受重伤,就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一个成年人的力气,如果全部落在孩子的脸上,这肯定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的。
 
这个时候老师,若是真的很生气,若是真的很想打学生,其实用戒尺打几下孩子的手和脚,打几下孩子的屁股。
 
如此打几下,就算家长受不了,家长不理解,但大多数人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日为师,终生为母,除了父母,也就只有老师希望孩子学习好,学习有进步。
 
但这个老师对着孩子的脸扇了几巴掌,就真的过分了。
 
先不说他在孩子们面前,这么教训孩子,会伤了孩子的自尊心。
 
单单孩子后来出现的头疼,恶心,耳鸣,这件事都将会成为孩子一辈子的阴影,孩子身体受到损害,这是肯定的,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很有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的,这会让孩子厌学,从而不愿意上学,这就真的影响孩子的一辈子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最心痛的莫过是孩子的父母,孩子才二年级,不管父母多么希望孩子学习成绩优秀,他们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
 
老师打孩子,打得孩子都头疼,恶心,耳鸣了。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家长如何能接受?
 
作为家长,当然要追究老师的责任,他们发视频反映了这件事,这件事也引起了广大的关注,大家众说纷纭。
 
对于老师打孩子的行为,许多人都不能理解,认为老师不应该打孩子的脸,他们猜测这个老师就是情绪不稳定的人。
 
如此情绪不稳定的老师,不适合带低年级的学生,因为低年级的学生,正是行为习惯养成的阶段,对学习可能还没有完全自主的意识,常常要通过家长和老师来纠正的。
 
如果老师一发现孩子有不好的习惯,就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受伤的孩子将会越来越多,他们认为这样的老师不配当老师。
 
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这个老师配不配当老师,家长都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因为他的行为已经对学生造成了人身损害。
 
因为没有带作业,老师就要打学生,老师的处理方式是有错的,他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要承担过错责任,就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不可少。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除此之外,如果学生因为这件事受到严重的心灵创伤,家长还可以要求老师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而言之,学生就医的所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用都由老师来承担。
 
同时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管理者,学生在里面学习生活,学校就应当对学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你对老师打学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5月14日

评论列表

随风
随风 3
2026-05-14 18:56
不适合当老师,为了她好还是转岗或者开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