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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孙女士豪掷1880元办了一张“90天不限次”的瑜伽季卡,心想这回可以练

贵州贵阳,孙女士豪掷1880元办了一张“90天不限次”的瑜伽季卡,心想这回可以练个痛快。谁曾想,在她连续上课20多天后,瑜伽教练竟当众甩脸色质问:“天天来,你不累吗?”孙女士提出退掉剩余课程,结果直接被踢出会员群、取消约课资格。更离谱的是,当她要求退款时,商家竟甩出一份她从未见过的合同,按单次180元计算,倒打一耙说她“反倒欠钱”!说好的“不限次”随便练,怎么练得勤了反倒成了“过错”?这“不限次”的承诺,到底是健身福利,还是商家精心设计的消费陷阱?

据悉,孙女士与朋友在贵阳一家名为“维迪亚”的瑜伽馆试课后,觉得不错,便各自支付1880元购买了承诺“90天内不限上课次数”的季卡。

随后,孙女士开始了规律的练习,连续20多天都去上课。

就在这时,瑜伽课教练在一次课后当众对她摆脸色,并说出了那句引发争议的话:“天天来,你不累吗?”

孙女士感到被冒犯,经过考虑,她通过微信向教练提出,如果商家觉得“亏了”,就退还剩余费用。
不料,这条信息发出后,她立刻被移出了会员群,约课系统权限也被关闭。她的朋友遭遇了完全相同的情况。

事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孙女士预付的消费权益被单方面剥夺,她要求按剩余天数比例退款1330元的诉求遭到拒绝。

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下也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

面对这场消费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消费者孙女士主张,自己完全按照商家“不限次”的承诺进行消费,商家无权因顾客消费频率高而拒绝服务。

她要求商家遵守承诺,按季卡总价除以90天计算出日均费用(约20.8元),退还其未消费的64天费用,共计1330元。

而瑜伽馆许教练则辩称,自己“没有说过不让她们来”,并指责孙女士在网上给差评带来了困扰。

更令人诧异的是,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时,商家突然拿出一份孙女士从未见过的两页合同,念出了许多“闻所未闻”的条款,并据此提出要按单所课程180元的价格来计算。

按此算法,孙女士上了20多天课,费用已远超1880元,不仅不能退款,甚至“还要倒补钱给商家”。

由此,争议焦点明确为:商家“不限次”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商家因顾客高频消费而单方面终止服务、拒绝按比例退款,并拿出未告知的“隐藏合同”主张按次高价计费,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这起看似是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触及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核心——诚信与公平。

关键在于,要理解商家宣传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时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首先,商家“90天不限次”的宣传是其吸引消费者办卡的核心承诺,应视为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消费者基于此承诺付费,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商家仅因顾客“天天来”就单方面终止服务(踢出群、关闭约课),这直接违反了合同的核心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家的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商家在事后提出的按单次180元计费的规则,应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该计费标准在办卡时并未向消费者明示,也未得到消费者的确认,属于单方追加的不公平条款。

相比之下,消费者主张的按总价和总天数折算的日均费用进行比例退款,更符合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

更重要的是,本案是社会上“噱头营销,事后反悔”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典型缩影。 许多商家在推销预付卡时,常使用“不限次”、“随便用”、“终身有效”等极具诱惑力的宣传语作为噱头吸引顾客。

然而,一旦顾客当真并高频消费,商家便觉得“吃亏”,转而以各种理由限制消费、降低服务品质甚至单方面毁约。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而且直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不限次”的承诺若不能兑现,便构成了虚假宣传。

商家事后拿出的“隐藏合同”及单方制定的高价计费规则,正是此类法律所禁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最终,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孙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剩余预付款。

退款金额应按照“不限次”季卡的总价1880元,扣除已消费天数的合理费用(如按日均20.8元计算)后予以返还。商家提出的“倒补钱”说法毫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