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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切割铁管时,未获审批未设置禁火区,产生的火花引燃杨柳絮,导致绿植大面积

北京,男子切割铁管时,未获审批未设置禁火区,产生的火花引燃杨柳絮,导致绿植大面积受损。值得庆幸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可男子没想到的是,他因为违规动火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月7日19时许,北京市顺义区某建筑器材租赁公司院内,某男子使用切割机进行铁管切割作业。

该男子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进行动火作业报备,也未取得动火作业票。

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同时作业现场堆积大量建材、杂物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缝隙处集聚大量杨柳絮。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飞溅,瞬间引燃缝隙中的杨柳絮,随后火势骤然扩大,致使院内建材、杂物一并引燃。

发生火灾后,因现场并未配备消防灭火器,也未与周边环境进行有效隔离,再加之北京在每年5、6月份的大风天气较多,火种借助风力顺势蔓延至院区围墙外侧,绿植遇火极易燃烧,最终导致墙外绿植大面积过火受损。

好在消防救援队第一时间响应,迅速赶到现场将火灾及时扑灭,最大限度的降低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经消防联合民警现场勘验,作业现场的建材、公共区域的绿植毁损严重,共计约180余棵树木被损毁,直接财产损失高达4万余元。

一个看似平常的切割行为,却引发了数万元的损失。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致使产生严重后果的,涉事相关人员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截止到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处理。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案涉男子是否持证上岗暂无法得知,但其事前未办理审理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已属违规作业。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违规动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采取行政处罚,本案中,该男子的违规作业致使4万元的财物毁损,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行政处罚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威慑性。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男子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但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动火作业需提前获得审批,且应当预见进行动火作业后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在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盲目违规动火,其行为构成过失,故可能成立失火罪。

最后,不管从事哪个行业,务必做到安全第一。火灾的杀伤力是无法估量的,尤其遭遇大风天,火势容易蔓延扩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人间惨剧,不仅会产生即时损失,还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产生长期影响。生活本就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