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碰瓷”给予否定评价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劳动者诉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一年38万元工资案。法院查明原告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一年多时间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24起,这种情况是原告维权意识高还是故意“碰瓷”?法院如何裁判?
项目保安一年多时间涉及24起劳动争议
北京一中院披露的案例显示,罗某2024年9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项目保安。9月21日,也就是入职后20天,被告公司以罗某在岗时存在不良行为,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罗某不予认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16日诉讼期间工资38万多元。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 陈都:法院查明,2024年至2025年间,罗某在本市法院共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24起,涉诉的保安类公司18家,罗某在上述公司工作几日至几十日不等,离职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查是否违法解除、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提交的违纪照片脸部特征不清晰,不能确定是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该认定违法解除。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法院进行了重点审查。陈都:其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4年9月下旬,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尚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二,某公司表示,罗某所在的保安项目已经撤场,罗某所在的岗位已取消,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三,经查,罗某在另案中主张其于2024年10月入职案外公司,要求与案外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罗某离开岗位的时间较长,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可见,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处于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罗某的主观意图并非在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因此,法院对罗某要求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继续履行期间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审判实践中,个别劳动者利用小微企业规章制度不完整、用工管理不完善的漏洞,进行“碰瓷”维权,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在多家企业“入职-离职-起诉”,频繁“闪辞”以牟取不当补偿。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 吴博文:劳动合同法上有一个,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开始之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劳动者要碰瓷的话,就会冲着这一点来,在用人单位要求跟他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会找理由拒绝。如果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对于劳动者没有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就不会支持。
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规制劳动“碰瓷”
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娄宇红指出,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管理缺失容易引发“不诚信诉讼”行为。娄宇红:小微企业很少有能力或意识去查询求职者的过往履历,在招聘时往往急于用人,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制度。容易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相关考勤与薪酬记录缺失等原因,与个别不诚信劳动者引发劳动纠纷,且在仲裁和诉讼中因“举证不能”等处于不利地位。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不仅加重守法企业经营负担,还扰乱用工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关注。北京一中院立案庭庭长 李军: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一方面要规制企业不合理地辞退员工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消极怠工、虚构病情、恶意碰瓷的现象,依法支持用人单位无需向故意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