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多岁女子在酒店洗澡,一丝不挂时,门外有人敲门,女子大声问是谁?突然房门被打开,一中年男子站在门口,对她一览无余,女子被吓坏了,急忙给家人打电话并报警,酒店回应让人有点意外。
肖女士(化名)在5月11日,从哈尔滨到湖北办事,入住了汉口火车站旁某快捷酒店309号房。
当天下午两点多,她刚洗完澡还没来的及穿衣服,就听见门口传来敲门声,她刚出声问是谁?
突然,房门有响声,有人用总房卡把门打开了,门口站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戴着眼镜,与她直接来了个对视。
肖女士当时一丝不挂,隐私直接暴露,一览无余,她吓得七魂去了三魂半,快速冷静下来后,给家里人打了电话,并报警。
后来,从监控里才看到,当天下午两点多点,两个男工作人员俩按约定到酒店做消杀,酒店给了他们通用总房卡,还发了客房入住明细表,事前反复强调已入住的房间不能进。
可这两名工作人员根本没核对房态,先是黑衣男去308房间干活,
而那个白衣男子等了一会,走到309号房门口敲了一下门,没等里面回应就直接刷卡开门,发现里面有女子之后,才赶紧关门匆匆离开。
事发后,酒店说,开门的男子是酒店合作消杀公司的员工。酒店承认管理存在疏漏
消杀公司也提出,按房费的30倍赔偿,愿意道歉,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协调。
这起事件里的两方疏漏,对消杀员来说,他可能觉得大白天客人没准不在房间,哪怕不核对房态、不等回应也出不了事,省点事,快点干完活就行,完全没把客人的隐私安全当回事。
而酒店方的问题则是“我规则说到位了,就没责任”的放任心态,以为给了房态表、提了要求就万事大吉,既没安排工作人员跟着消杀,也没做后续的监督,等于把客人的安全完全交到了外人手里。
对20多岁的肖女士来说,这种突如其来的隐私暴露,留下的心理阴影恐怕远不是金钱赔偿能轻易抹平的。
从法律方面,酒店有义务保障顾客的隐私安全。
简单说就是你住酒店,相当于和酒店签了服务合同,酒店就得保障你在房间里的安全和隐私。
酒店安全从来容不得半点马虎,对酒店来说,总房卡相当于客人的房门钥匙,交到外人手里的时候,就得尽到足够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不能一句“我们事前说了规定”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毕竟客人的隐私安全不是一句口头约定就能保障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现在消杀人员是酒店找的合作方,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错,受害者既可以找酒店赔钱,也可以找消杀公司赔钱,因为两方都有赔付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工作人员到底是误入房间,还是故意偷窥?
不能说工作人员开错门,赔点钱就完事了,首先得看是疏忽还是故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就是工作人员没核对房态的粗心失误,那主要是赔钱、道歉的民事责任。
但如果,工作人员是明知房间有人,还故意不等回应,就开门想偷窥,那属于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消杀人员是故意开门窥探隐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最后提醒,住酒店的时候也得多留个心眼,进门之后最好先挂上防盗链,有人敲门没确认身份千万不要随便应答,一旦遇到类似的隐私被侵犯的情况,第一时间报警留证,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