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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女子花1880元办了瑜伽馆的90天不限次季卡,商家承诺“3个月内每天都

贵州贵阳,女子花1880元办了瑜伽馆的90天不限次季卡,商家承诺“3个月内每天都能上课”,不料,女子连上26天后,教练当众甩脸:“天天来你不累吗”,女子懵了,这不是暗示她上课太勤让瑜伽馆亏吗?她当场提出退费,没想到,店家不仅直接把她踢出会员群、取消约课权限,还拿出一份假合同,要求扣除女子20%的费用,女子气不过找了市监局和记者,结局结局亮了。

今年年初,孙女士在贵阳某瑜伽馆体验了一节试课后,被馆里推出的“1880元季卡、3个月不限次上课”活动吸引,当场办了卡。

商家明确承诺“一天一节,三个月内随便来”。

抱着好好锻炼的想法,孙女士几乎每天都准时到馆上课,从没缺席过。

直到4月25日这天,上完课后,瑜伽馆的许教练当着其他学员的面,语气不善地对她说:“天天来,你不累吗?”

孙女士当时就听出了不对劲,她觉得教练这是嫌自己上课次数太多,让瑜伽馆亏了钱,当众摆脸色给她看,既尴尬又生气。

回家后,孙女士越想越委屈,便给许教练发消息提出退费,说“要是觉得亏,就把剩下的钱退给我”。

没想到消息刚发出去,她就被踢出了瑜伽馆的会员群,手机上的约课权限也被直接关闭了,一起办卡的朋友因为帮她说了几句话,也遭遇了同样的对待。

孙女士说,许教练还直接放话:“随便你怎么样,我都不会退钱的。”

无奈之下,她和朋友拨打了12315投诉,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中南分局介入调解,可双方在退费金额上始终谈不拢,第一次调解就失败了。

第二次调解时,许教练突然拿出一份两页纸的合同,念出了很多孙女士办卡时从未听过的条款,甚至提出要扣20%的“水费”,算下来孙女士不仅拿不到退款,还要倒贴钱。

孙女士这才反应过来,当初办卡时,许教练只通过微信给她发了一页协议的图片,从来没给过纸质合同,这份两页的合同明显是商家后来补的。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承诺不限次服务却中途拒绝提供,消费者有权按比例退费,孙女士按90天季卡计算,自己上了26天课,应退1330元,但商家只同意退300元。

记者介入采访时,许教练先是否认说过“嫌亏”的话,说自己只是“关心学员累不累”,又指责孙女士在网上发差评导致门店经营分下降,还声称“办了卡就不能退”。

对踢群、取消约课权限的事始终不正面回应,甚至质问记者“采访的目的是什么”,态度十分强硬。

而孙女士也通过查询发现,这家维迪亚瑜伽馆从2024年起,就多次被消费者投诉,所有投诉全是退费纠纷,不少学员都反映“办卡后商家就开始摆脸色,逼学员主动放弃退费”,和她的遭遇一模一样。

这件事从头到尾看下来,最让人膈应的就是商家的“双标操作”。

当初用“不限次”当噱头吸引顾客办卡,等人家真按承诺来上课了,又嫌人家来得勤、亏了本,摆脸色、踢群、关权限一套操作下来,把“契约精神”踩得稀碎。

更离谱的是,用一份“幽灵合同”倒打一耙,还多次拒绝合理退费,这根本不是做生意,分明是靠预付卡套路消费者的“一锤子买卖”。

预付式消费的坑,孙女士踩得明明白白,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办卡前一定要留好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遇到这种出尔反尔、故意刁难的商家,别想着私下协商,直接走投诉、法律途径维权。

毕竟,商家承诺的服务,消费者按规则享受,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是给商家“薅羊毛”的机会,更不该被倒打一耙。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案中,瑜伽馆承诺季卡90天不限次上课,孙女士按约打卡,商家却嫌上课勤摆脸色、踢群关权限,属于明确不提供约定服务,孙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比例退费,商家拒不退费无法律依据。

2.《民法典》第497条第6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本案中,商家事后拿出孙女士没见过的两页合同,还设“不退钱”“扣20%水费”等条款,属于典型霸王条款,无效。

商家以此拒退费、倒要钱,是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