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承继类:
⑴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失踪,可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在遗产/代管财产范围内担责。
⑵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可追加合并后存续、分立后新设主体担责,认定需以工商登记的法律事实为准。
2.非法人组织类
⑴个人独资企业无力偿债,可追加出资人;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直接执行企业财产,无需追加。
⑵法人分支机构无力偿债,可追加法人;法人无力偿债的,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无需追加分支机构。
3.股东出资瑕疵类【我们也写了文章】
前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足额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无证据证明出资瑕疵、公司有足额财产的,申请被驳回。
抽逃出资(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等),债权人提交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担责,与主观恶意无关。
4.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类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人举证公司无财产清偿、系一人公司后,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无法证明的,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注销/清算违法类
未经清算即注销,可追加股东、控股股东担责;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主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担责,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无偿接受事实。
6.其他法定情形
被执行人财产依行政命令无偿调拨给第三人,可追加第三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担责。
二、四大驳回追加申请情形
1.主张事实不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无对应法条依据;
2.不满足“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等前提条件,或举证不能、证据不足;
3.混淆法律主体性质,错误适用法律条款;
4.混淆执行与审判程序,复杂实体争议需另行诉讼,不得在执行程序直接裁判。
三、律师实务核心建议
1.精准识别主体性质,匹配对应法条,杜绝主体、法条混淆;
2.提前固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核心前提证据,确保符合法定情形;
3.完善证据链条,针对不同追加情形收集出资凭证、流水、工商材料等证据;
4.区分各类情形实操规则,善用举证责任倒置、加速到期等规则;
5.规范申请流程,明确责任范围,驳回后及时提起执行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