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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在2021年的时候,环卫所一男子因公伤亡,而单位未履行告诉其家人单位有

山东滨州,在2021年的时候,环卫所一男子因公伤亡,而单位未履行告诉其家人单位有团体保险事项,直到2024年家人才从其他渠道得知单位有30万元团体意外险,到2025年才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于是申请理赔,但是却被保险公司以超出两年理赔时效而拒绝赔付,男子家人不干了,这不是欺负人吗?于是起诉于法庭,法庭为去世的男人主持了了公道。

2021年山东滨州一名环卫所男子在岗时因公身亡,本该是家属悲痛之余按流程申领抚恤的事,愣是因为信息瞒堵,拖成了横跨四年的烦心事。

事发当时单位只按工伤相关流程给了家属相应赔偿,全程没提过单位给所有环卫工人统一买了30万保额的团体意外险。

家属沉浸在亲人离世的打击里,本身对单位的福利保障也不了解,压根不知道还有这笔赔付,拿了工伤赔偿之后就没再多问。

一直到2024年,家属和以前的环卫工同事聊天时,才偶然听说单位所有员工都有团体意外险,在岗身亡的话能赔30万,这才反应过来自己当年被瞒了。

知道消息后家属第一时间找环卫所核实,可单位要么推说当年的经办人已经离职,要么含糊其辞说不清楚保险公司是哪家,来回踢皮球踢了快一年,直到2025年家属才多方打听,终于查到了具体的承保公司。

谁知道拿着材料去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直接甩出个条款,说意外险的理赔时效是两年,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现在已经过了四年,早就过了申请时限,直接拒赔。

家属这边气得够呛,要是当年单位早说有这个保险,自己怎么可能拖到现在?

就是单位故意瞒了消息,过了时效保险公司就能省下这笔钱,合着普通人的合法权益,就这么被两头耍着玩?

无奈之下家属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查清楚前因后果之后,直接给家属撑了腰。

《民法典》里明确写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的。

家属2024年才知道有这份保险,2025年查到保险公司就申请理赔,时效根本没过期,保险公司拿事故发生时间算时效的做法完全站不住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约定全额赔付30万。

这事说穿了,就是有些单位和保险公司揣着明白装糊涂,仗着普通人不懂法、信息差,想着能瞒就瞒、能拖就拖,把本该给家属的赔偿当成自己省下的利润。

要知道理赔时效本来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权,不是给无良机构钻空子的挡箭牌。

更该被追责的其实是当初瞒消息的环卫所,员工因公身亡,本该主动把所有应得的赔偿都给家属交代清楚,结果为了说不清的利益瞒着不报,害得多花了好几年功夫维权,往小了说是失职,往大了说就是恶意侵害员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普通人赚血汗钱不容易,因公出事之后,总得给家属留点实在的保障,这种藏着掖着的歪心思,到头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件事最让人气的,就是普通人在信息差面前的无力感。

环卫工因公去世,家属本来就够难受了,单位明明知道有团体意外险,却揣着明白装糊涂,连提都不提,这不就是明摆着欺负人不懂吗?

后来家属好不容易知道了消息,去找单位问,又被踢皮球踢了快一年,活生生把理赔的时间给耗过去了。

到保险公司那里,人家又拿着“两年时效”说事,直接拒赔,合着两头都把家属当软柿子捏?

说穿了,有些机构就是把“信息差”当牟利的工具,知道普通人对社保、保险这些规则不了解,能瞒就瞒,能拖就拖,本来该给老百姓的钱,他们能省下来就是赚了。

要是这次家属没碰巧听同事说起这事,这30万是不是就悄无声息没了?

要是法院没公正判决,是不是普通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吃这个哑巴亏?

咱们总说要保护劳动者权益,首先就得把这些藏在暗处的“小动作”给晒出来,不能让老实人流血又流泪。

其实这种情况法律早就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这个条款的核心就是避免无良机构利用信息优势恶意拖延,时效的起算点从来不是侵害发生的时间,而是权利人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时间。

本次案件中,家属2024年才知晓保险存在,2025年起诉完全符合时效要求,法院的判决其实就是在给普通人托底,不能让“时效”成了无赖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