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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儿媳必须赡养公婆吗? 儿媳妇和公婆之间,法律上叫“姻亲关系”,不是血

儿子去世,儿媳必须赡养公婆吗?

儿媳妇和公婆之间,法律上叫“姻亲关系”,不是血亲。儿子在,是桥梁;儿子不在了,这桥梁在法律上就算断了。公婆的赡养,第一责任人是他们的其他子女,没子女的才可能轮到孙子孙女,但怎么也轮不到儿媳头上。法律不绑架人情,它只管底线。

但话分两头说。法律是冰冷的,人心是热乎的。一家人过日子,讲的是情分,而不是简单枯燥的法律条文。

如果这些年,公婆把儿媳当亲闺女疼,帮衬带孩子、撑起一个家,那这份情,比血缘还重。这时候儿媳要是甩手不管,街坊邻居的唾沫星子都能淹死人,良心这关也过不去。反过来,要是公婆从前就没把儿媳当自家人,处处刁难,儿子一走就急着争财产翻脸,那这时候谈“孝顺”,就有点道德绑架了。

所以,这事儿根本就没标准答案。关键是看两点:一看从前处得怎么样,二看现在的情分在不在。

处得好,有感情,自然会有照顾。哪怕不天天住一起,平时买点菜、带去看个病,那是晚辈的心意。处不好,那也只能说,尽了法律上该尽的义务(比如配合处理遗产),问心无愧就好。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条所讲的“子女”,是指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因婚姻关系而成为家庭成员的儿媳或女婿,并不包含在内。

2、孙子女并非第一序位赡养义务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是自己的父亲、叔叔、姑姑等都不在世,或者无力赡养爷爷奶奶。只有此时,才能要求孙子孙女承担起责任来。

3、儿媳丧偶后尽孝的,有权分配公婆遗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就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这条规定只是一个鼓励性条款,并不能成为儿媳、女婿的法定义务。

有人说,儿媳孝敬公婆、女婿照顾岳父岳母是天经地义,法律就该直接定死。但说到底,家和万事兴,靠的是以心换心。儿子不在了,那份连着两代人的情分还在不在,才是要不要赡养、怎么赡养的唯一答案。 强求来的“孝顺”不甜,真心换来的照顾才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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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儿媳妇有孝顺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