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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保管的公共财物,到底还算不算公共财物》 今天跟大家聊一个很有意思的案

《委托别人保管的公共财物,到底还算不算公共财物》

今天跟大家聊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一个执法人员,把单位扣押的钢材偷偷卖掉了,最后法院判的是贪污罪,而不是诈骗罪。这里面有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委托别人保管的公共财物,到底还算不算公共财物?

先简单说下案情。2011年,上海某质监局扣押了一批螺纹钢,寄存在一家公司的仓库里保管。汪某华是质监局的工作人员,当时参与了扣押。两个多月后,他利用自己执法人员的身份,跟保管人说“单位要处置这批钢材”,把其中6件提走卖掉了,卖了4.5万多块,拿去赌博还债了。

案子到了法院,辩护人提出了一个看似很有道理的观点:这批钢材已经委托给私企保管了,汪某华能拿走,是因为骗了保管人,这应该是诈骗罪,不是贪污罪。

这个观点有道理吗?我们来看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这就是贪污罪。为什么?

第一,扣押物品的性质没变。 质监局虽然把钢材寄存在别人仓库里,但这只是委托保管,不代表所有权转移了。这批钢材仍然在质监局的监管之下,属于公共财物。这一点,刑法第九十一条说得很清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二,汪某华能拿走钢材,靠的是他的职务身份。 他不是靠什么高明的骗术,而是因为他本身就是质监局的执法人员。保管人之所以相信他、把钢材给他,是因为觉得这是“单位的意思”。这种基于职务身份形成的支配力,就是刑法上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贪污罪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是不是基于职务。 如果汪某华是一个普通人,编个理由骗保管人,那可能是诈骗罪。但他是执法人员,他利用的是自己的身份和职务影响力,这就落入了贪污罪的范畴。

这个案子的裁判要旨其实给了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判断公共财物,看的不是物理上放在哪儿,而是法律上谁在管。 委托保管,改变不了公共财物的性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这些财物变卖、占为己有,就是贪污。

最后提醒一句,如果你是企业的保管人员,或者受托保管公家财物,一定要搞清楚——你保管的财物是谁的,你只有保管义务,没有处置权利。 如果有人拿“单位”的名义来提货,一定要核实授权,否则很可能把自己也牵扯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