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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判决书14页中认定“在姚策已经病情恶化,进入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熊磊作为配偶

626判决书14页中认定“在姚策已经病情恶化,进入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熊磊作为配偶配合医院的流程安排签署各项文件并不存在过错”,这个判决完全是错误的,严肃讲黑白颠倒?
这份判决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病历上白纸黑字写着,3月21日今日查房看患者“嗜睡”状态。呼吸困难加重。
3月22号患者已进入浅“昏迷”状态,呼之不应。
嗜睡状态意味着,姚策当时意识尚存可以被唤醒能够表达意愿。
法院判决书上写着姚策进入“昏迷”状态意味着姚策完全不能被唤醒,没有任何意识活动。
“嗜睡”和“昏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医学状态,法院把“嗜睡∥认定为“昏迷”,这不是用词不准确,而是事实认定错误。
更严重的是法院作出这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判决书中没有引用任何病历记载来支撑“昏迷”这个结论。病历上明明写的是“嗜睡”,法院却写成了“昏迷”,这是直接与客观证据相悖的认定。
为什么这个错误是致命的?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在法律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取决于一个前提,签署委托书时,被代理人。姚策是否有能力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姚策处于“嗜睡∥状态,他可以被唤醒,此时委托书上的姚策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就成为必须查清的核心事实,许敏一方指控签名是伪造的,申请笔迹鉴定,这正是需要法院审查的。法院不能单纯说要,熊磊承认是他签的,杜新枝、郭希宽也认可是熊磊签的字。但是作为证据必须要经过鉴定以后,确认委托书上的字就是熊磊签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是法院没有允许李圣律师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
如果法院认定姚策处于“昏迷”状态,那么姚策根本没有能力签署任何文件,此时这个委托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法院却用“昏迷”,这个认定反过来论证熊磊签字无过错,这是逻辑上是矛盾的,既然人昏迷”了,委托书怎么可能是姚策本人签的。
姚策已经“昏迷”了,还需要委托书吗?熊磊就变成了法定监护人嘛,不是这样吗?拿上委托书说明姚策是处于嗜睡状态。
法院认定“昏迷”的后果,恰恰是让这份委托书的合法性失去了基础,但判决书没有处理这个矛盾,法院认定“昏迷”的后果,恰恰是让这份委托书的合法性失去了基础,但判决书没有处理这个矛盾,而是直接跳过对委托书签名真伪的审查,得出了“熊磊无过错”的结论。
这个错误的性质是什么?
是在关键事实上作出了与客观证据(病历)相悖的认定,且未提供任何依据。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