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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女子因搬家以40万的价格,卖掉了154平的学区房,买家装修后,以69.

重庆万州,女子因搬家以40万的价格,卖掉了154平的学区房,买家装修后,以69.8万卖给了另一买家。万万没想到,过户7个月后,女子和第一买家,双双被第二个买主告上法庭,称房子的刻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她受到欺诈,要求赔偿损失。
 
岂料,法院一审排除第一买主,要求女子独自返还69.8万元购房款,和其他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女子不服判决,自己40万卖掉的房子,如今却要赔出将近80万,等于搭进去一套房子?
 
说起来,这套房子位置还不错,紧挨着当地一所重点小学,妥妥的学区房,小区也是成熟小区,房子建了十几年了。
 
吴女士因为家里人多了,住不下,就想着把这套房变现,补贴新房首付。她平时工作忙,没功夫管卖房的杂事,就和朱女士签了书面委托协议,让朱女士全权负责看房、谈价、签合同、过户这些事,自己只负责最后签个字就行。
 
朱女士接手后,发现房子有点小问题:墙面有点掉皮、地面瓷砖裂了几块,客厅天花板的排污管道那里,还有点细微的水渍。为了能卖个好价钱,朱女士自己掏了5万块,给房子简单翻修了一下——重新刷了墙,换了破损的瓷砖。
 
最关键的是,她明明发现管道有渗漏的苗头,却没想着修,反而用塑料薄膜把管道包得严严实实,再刮上腻子、刷上乳胶漆,直接把问题藏了起来,让房子看起来漂漂亮亮、完好无损。
 
翻修完之后,朱女士很快就找到了买家向女士。向女士一直想给孩子买套学区房,一眼就看中了这套房的面积和学区优势。
 
实地看房的时候,朱女士特意避开了管道的位置,一个劲夸房子的学区好、户型棒、装修也新,向女士压根没发现任何异常。
 
双方谈妥后,以69.8万的价格签了合同,中介也全程在场,顺利办完了过户。向女士一次性付完了全部房款,还额外花了近2万的税费和中介费。
 
可向女士住进去还不到一个月,麻烦就来了。一场雨过后,客厅天花板的角落突然开始渗水,滴得地板上到处都是,还飘着一股难闻的污水味。而且越往后,渗漏得越厉害,甚至影响到了楼下的邻居。
 
向女士赶紧找了装修师傅上门检查,师傅拆开天花板一看,才发现被藏起来的排污管道,不仅渗漏严重,还老化得厉害,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出现的问题。
 
向女士立马联系吴女士和朱女士,要求她们负责修管道、赔损失,可俩人却互相推诿:朱女士说自己就是个代办的,房子有问题跟她没关系;吴女士则说,自己卖房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管道漏水,而且房子都过户了,责任不该由她担。
 
谈来谈去谈不拢,向女士没办法,只能把吴女士、朱女士还有中介一起告上了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69.8万的房款,再赔偿资金利息、税费、中介费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加起来差不多80万。
 
法院受理后,很快就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这套房子的管道渗漏早就有过先例——2024年吴女士把房子出租的时候,就因为排污主管道漏水,被楼下住户投诉过,物业公司还起诉过当时的租客,后来经法院调解,租客承担了一部分维修费,这些都有物业记录和法院调解文书可以作证。
 
庭审的时候,法官现场勘验,也确认了朱女士是故意用塑料薄膜和腻子粉掩盖管道问题,属于刻意隐瞒房屋瑕疵。
 
法院最终认定,朱女士是吴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她做的所有事,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得由委托人来承担。
 
而且朱女士刻意隐瞒房屋问题,明显是故意欺诈,让向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违背了向女士的真实想法。
 
2026年1月4日,一审判决下来:撤销购房合同,吴女士要返还向女士69.8万房款和利息,还要赔偿各项费用,总共差不多80万,中介承担补充责任,而朱女士居然不用担任何责任!
 
这个判决让吴女士实在接受不了,她委屈地说,自己当初40万卖房,扣完委托手续费,实际到手才38万左右,可朱女士装修后卖了69.8万,赚了24万的差价,现在出了问题,却要她一个人赔80万,这也太不公平了。
 
另外,吴女士还说,管道是开发商当初铺的,自己住的时候没发现漏水,也没刻意隐瞒,渗漏是在向女士入住后才出现的,不该由她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吴女士已经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改判,或者把朱女士也加进来当被告,让她也承担一部分赔偿。
 
其实这事儿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买卖房子的时候,不管是房主本人,还是帮忙代办的人,都得如实说清楚房子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房子的质量问题,可别想着隐瞒、掩盖。不然一旦构成欺诈,就得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