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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有四位游客满怀期待,自驾数千公里奔赴新疆,只为赴一场约定好的北疆环

新疆乌鲁木齐,有四位游客满怀期待,自驾数千公里奔赴新疆,只为赴一场约定好的北疆环线之旅。谁也没料到,就在他们即将抵达目的地的头一天,旅行社却回复一家四口“没位置了”,要么加价、要么改期,硬生生将他们拒之门外。四人不甘计划泡汤,更咽不下这口气,坚持维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然而,法院虽然认定旅行社违约,却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求。原来,他们为这趟旅行提前自驾出发产生的一路花销,被认定与旅行社的“甩客”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2026年3月31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国庆前夕,姚某甲和三位家人商量好,趁着假期去新疆来一趟北疆8日游。 他们在网上联系到了一家新疆本地旅行社,微信上聊得火热:景点、住宿、价格,一切敲定。10月5日出发,每人2780元,先交400元定金,到了乌鲁木齐再补签合同。 一切都安排得妥妥当当。 为了这趟期待已久的旅行,姚某甲一行四人特意从云南自驾出发,边走边玩,一路向西,计划正好在10月5日赶到乌鲁木齐。 9月29日,他们兴冲冲地上了路。 可谁也没想到,就在10月4日上午,他们已经到了新疆哈密,旅行社突然发来一条消息:“5号的班期没有了,改成7号行不行?” 改期?姚某甲一下就急了。假期一共就那么几天,推迟两天,行程根本没法走完。他试着跟对方商量:要不我们少参加最后两天?对方一口回绝。 再问能不能按原计划?对方扔下一句:“要么每人加价两三千,要么就7号走。” 姚某甲一家四口,就这样被晾在了哈密。 更让人心寒的是,从10月4号到13号,整整9天,姚某甲连续追问旅行社打算怎么善后,对方一直没给任何答复。 后来,一个自称“国旅马某”的人加了微信,说是旗下公司,可以解决问题。可除了退回400元定金,就是各种推诿、失联,甚至还甩出一句:“你有强迫症呢吗?” 姚某甲气得不行。他们不远千里自驾过来,深夜24点还在讨要说法,最后却落得个行程泡汤、白跑一趟。 咽不下这口气,姚某甲四人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误工、食宿、交通等损失15000元。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没有违约,是姚某甲不配合提供行程信息导致的。还说另外三个人不是适格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合意并支付定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 看到这里,你可能以为姚某甲赢了。可结果却出乎所有人意料,法院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姚某甲一行四人9月29日就从云南自驾出发了,而约定的旅游服务是10月5日开始。他们提前出发产生的食宿、路费等花销,和旅行社10月4日才通知“没位置了”这个违约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 原告主张的15000元经济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本案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于9月29日从云南自驾出发,而双方约定的旅游服务起始时间为10月5日。原告的出行安排在被告违约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大部分自驾成本。 原告自驾从云南到新疆的食宿、油费等支出,是原告自行选择的旅行方式的成本。即便被告完全履行合同(10月5日正常出团),原告同样需要承担从云南到新疆的交通费用。这些费用属于原告为前往旅游目的地而支出的必要成本,而非因被告无法提供旅游服务而额外产生的损失。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原告仍然会支出这些费用,因此它们不属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净损失。 同时,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到原告会提前6天自驾出发,更无法预见到原告自驾途中产生的具体食宿费用。通常情况下,游客会提前一两天到达出发地,而提前一周自驾数千公里并非普遍做法。根据可预见规则,超出合理预期的损失不应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原告在10月4日得知无法按原计划出团后,仍然继续在新疆停留并产生后续费用至10月13日,未能及时调整行程或返回,部分损失属于自行扩大。 法院驳回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虽然在情感上让原告难以接受,但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预见规则来看,具有法理依据。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