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女子离婚已整整30年,近日陪表姐扫墓时,偶然路过前婆婆的墓地,却意外发现墓碑上赫然刻着自己的名字,身份一栏还标注着“儿媳”。这一幕让女子怒火中烧,当即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移除墓碑上的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而前夫却辩解,刻名字是母亲的遗愿,母亲已去世20年,重刻墓碑会打扰逝者安宁。 换做谁遇上这事,心里都得堵得慌。离婚30年,早就和前夫家断了姻亲关系,半生都开启了新的生活,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安上“儿媳”的身份,刻在别人家的墓碑上,这根本不是念旧情,而是赤裸裸的越界。很多人觉得,不就是个名字吗,何必较真闹上法庭?可大家忘了,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不是谁想乱用就能乱用的。 这段婚姻维系了近30年才走到尽头,女子当年和前婆婆相处还算和睦,这也是前夫敢拿“母亲遗愿”当借口的原因。但感情好是一回事,婚姻结束是另一回事,法律上的姻亲关系,早在离婚那一刻就彻底解除了。前夫擅自刻名,压根没考虑过女子的感受,他只想着完成母亲的心愿,却忽略了女子早已不是何家的人,她有自己的生活、自己的身份,不该被一段早已落幕的婚姻捆绑一辈子。 前夫说重刻墓碑打扰逝者安宁,这话听着有理,实则站不住脚。逝者已安息20年,真正被打扰的,是活着的女子。试想一下,她路过墓地看到自己名字的那一刻,心里是何等憋屈和难堪,往后每次想起这件事,都会觉得别扭,这份精神困扰,不是一句“遗愿”就能抹平的。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身就构成侵权。 这类墓碑刻名引发的纠纷,近些年并不少见。此前广西、浙江都有类似案例,有的法院驳回诉求,有的则支持当事人除名,核心差别就在于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是否侵犯人格权益。上海这起案件里,女子全程不知情,前夫全程自作主张,既没尊重她的意愿,也没遵守法律底线,所谓的“孝心”,说到底是自私,是用逝者的名义,侵犯活人的权利。 有人说,传统习俗里,儿媳刻进婆家墓碑是常事,可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后的身份自由,离婚了,就不该再被强行绑定在前夫家的亲属关系里。前夫若是真的尊重母亲,尊重前妻,大可以在刻碑前征求意见,而不是先斩后奏,等对方发现了再拿逝者当挡箭牌。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前夫不仅要移除墓碑上的名字,还给予了女子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结果看着圆满,却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亲情也好,习俗也罢,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更不能忽视他人的人格尊严。别用“为你好”“尽孝心”当借口,做着侵犯别人权利的事,毕竟逝者安息的前提,是生者能活得自在体面。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