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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以为打工的好欺负?”河北石家庄女子拒绝超负荷工作被解雇,法院判决彰显劳动法尊

“真以为打工的好欺负?”河北石家庄女子拒绝超负荷工作被解雇,法院判决彰显劳动法尊严 2025年7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动纠纷案:河北石家庄籍劳动者高女士因拒绝“一人干三人的活”被公司违法解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元。这起案件不仅为劳动者维权树立了标杆,更向企业敲响警钟——滥用管理权、无视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从“工作量激增”到“被开除”的连锁反应 高女士在某公司担任华北地区订单员,原职责为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订单录入,需对接18名销售人员。2025年,公司人事调整将其同事的工作转交给她,对接人员骤增至52人,工作量呈几何级增长。仅一个月后,负责电商平台订单的同事离职,公司主管再次要求高女士接手全部电商业务。高女士明确表示,现有工作已完全饱和,若承接新任务需大量加班,超出合理承受范围,因此拒绝接手。 公司却以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拒绝工作安排可立即解雇且不支付补偿”的条款为依据,先后发出两份书面警告,最终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高女士愤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企业“合法辞退”外衣下的违法本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企业调岗增责的合理性及解雇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工作量)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高女士原岗位为订单录入员,公司强行要求其同时承担线下、电商两大业务板块的工作,且对接人员从18人增至52人,工作量远超正常范围。尽管高女士同意“适当加班”,但公司要求其完全承接另一名离职员工的全部业务,实质是变相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规定。 此外,法院指出,公司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拒绝工作安排可解雇”,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企业未举证证明调岗增责的合理性(如业务量激增的客观依据、劳动者能力匹配度等),亦未提供加班补偿方案或协商记录,直接以“严重违纪”开除员工,属于滥用管理权。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判决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12万元。 社会意义:打破“资本说了算”的畸形生态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多重示范效应。其一,它明确了企业调岗增责的边界——即使劳动合同有概括性授权条款,企业仍需证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对劳动者的影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逼迫离职”。其二,它强化了劳动者对不合理工作安排的拒绝权,尤其在“996”“内卷”盛行的职场环境下,法院通过个案判决传递信号:超负荷工作不是“奋斗”的代名词,劳动者有权对突破身体极限、侵犯休息权的要求说“不”。 正如高女士在庭审中所言:“我不是拒绝工作,而是拒绝被当作机器使用。”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个体劳动者讨回公道,更推动了整个社会对“劳动尊严”的重新审视——在法治社会,没有任何一份工作值得以牺牲健康为代价,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用工法律责任 劳动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