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终审改判,
泼脱漆剂的舅妈不赔不罚,
三秒内发生的事到底算啥。
那天早上八点多,五个人踹开老人家电门,舅舅被按在地上打,舅妈想拦被掀翻在地。
她爬起来顺手抓起玄关水桶边的脱漆剂就往人堆里泼——不是准备好的,就是平时擦铁窗用的那壶。
监控拍到她泼完立刻蹲下捂脸,手抖得掏不出手机,最后是邻居帮忙打的110。
她右耳刚被拳头砸过,嗡嗡响,眼前发黑,根本分不清谁是谁,只记得不能让他们再打下去。
一审让她赔八万多,理由是“手段过重”。
二审推翻了:破门那一刻侵害就开始了,没停过;她没追,没藏东西,报警录音还在;一个65岁刚挨完打的老太太,你让她怎么“精准防卫”?
法律没说必须等被打断骨头才能还手。也没说家里放瓶清洁剂,就成了“凶器”。
她没做错什么。
判决书上写着:“不能以旁观者的冷静,苛责亲历者的慌乱。”
这就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