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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女子和男子同居生活4个月后,两人分手,之后女子生下一子,可没告诉男子,

新疆塔城,女子和男子同居生活4个月后,两人分手,之后女子生下一子,可没告诉男子,而是带着儿子去了外地生活。16年后,女子带着儿子找到男子,说这是男子的孩子,要求男子支付抚养费。男子懵了:自己早已经跟他人结婚,并生了2个孩子,对女子怀孕不知情,孩子是不是自己的还另说,凭什么给钱?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据悉,女子谢某和男子陈某曾经是一对恋人,2008年,两人相识相恋,一起同居生活,可仅仅过了4个月,两人就因感情破裂分手。 谁也没想到,这段短暂的同居关系,会在16年后掀起这么大的波澜。谢某分手时明明知晓自己怀有身孕,却选择一字不提,独自远赴外地生子、抚养,这十几年里,她从未试图联系过陈某,也没让孩子知道自己还有亲生父亲。直到孩子16岁,面临升学、生活开支增大的压力,谢某才带着孩子找上门,张口就要抚养费,这换做谁是陈某,恐怕都难以接受。 陈某的愤怒完全能理解,他早已组建新的家庭,有了安稳的生活和两个需要抚养的孩子,突然冒出来一个16岁的儿子,不仅打破了他现有的平静,还要额外承担一笔巨额抚养费,任谁都会先质疑孩子的身份。毕竟两人同居仅4个月就分手,谢某隐瞒怀孕长达十几年,这期间的变数太多,陈某有理由怀疑孩子的血缘,也有权利拒绝稀里糊涂掏钱。 但法律从来不是只看情理,更看重事实和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提出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确实是他的亲生骨肉。这下陈某的辩解就站不住脚了,有人觉得谢某太自私,隐瞒多年才索要费用,是故意给陈某添堵,可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分手、一方隐瞒而消失。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哪怕陈某对怀孕一事毫不知情,哪怕谢某存在隐瞒过错,只要亲子关系成立,陈某就必须履行抚养义务,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硬性保护,孩子是无辜的,他的生存和成长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感情纠纷被剥夺。 不过法院也没有一味偏袒谢某,考虑到谢某长达16年的隐瞒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她故意剥夺了陈某的知情权,也让陈某错过了参与孩子成长的机会,甚至影响了陈某现有家庭的稳定。所以在判决抚养费数额时,法院并没有支持谢某提出的全额补偿,而是结合陈某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谢某的过错程度,做出了合理裁量,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没有让陈某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其实这类案例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不少情侣恋爱同居后分手,一方隐瞒怀孕生子,多年后索要抚养费的纠纷屡屡发生。很多人觉得不公平,认为不知情的一方不该买单,可法律的核心始终是保护未成年子女,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更不该为父母的过错买单。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恋爱同居从来不是儿戏,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感情破裂分手时,一定要把相关事宜处理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可能怀孕生子的情况,绝不能刻意隐瞒。一时的逃避,不仅会耽误孩子的成长,也会让双方在多年后陷入更棘手的纠纷,既伤感情,又要承担法律责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