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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一位72岁的老人酒后独自前往浴池泡澡,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提醒,告知其

河北秦皇岛,一位72岁的老人酒后独自前往浴池泡澡,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提醒,告知其酒后不能独自下池,需家人陪同方可。但老人固执己见,不听劝阻执意下池,最终不幸溺亡。家属悲痛之余将浴池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浴池方赔偿12万余元。浴池方不服上诉,坚称已履行提醒义务,过错全在老人,而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虽在情理之中,却仍让不少人感到意外。 这位老人姓赵,今年72岁,平日里身子骨十分硬朗,常年自己打理生活,就连洗澡、泡澡也从不需要家人陪同,一直都很顺利。 事发当天中午,赵大爷在家喝了几杯白酒,酒劲上头后浑身燥热,便想着去家附近的浴池泡个澡,既能解乏,也能驱散酒意,于是独自前往了附近的浴池。 抵达浴池后,赵大爷径直走向前台办理泡澡手续。就在工作人员上前接待时,一股白酒味扑面而来,工作人员当即皱起眉头,意识到了潜在的危险,连忙上前拦住了赵大爷,耐心告知:大爷,您身上酒味这么重,酒后独自泡澡太危险了,必须得有家人陪同,不然不能下池。 可赵大爷听到这话,心里顿时不乐意了,觉得工作人员是多管闲事,扫了自己的兴致。 他脖子一梗,语气强硬地反驳道:我喝了一辈子酒,也经常酒后泡澡,从来没出过半点事,你们别在这瞎操心,赶紧给我办手续! 见赵大爷态度坚决,工作人员也提高了语气,再次郑重强调酒后独自泡澡的风险,反复劝说他要么联系家人陪同,要么先休息醒酒,切勿冒险下池。 但赵大爷根本听不进任何劝阻,情绪也愈发急躁,一把推开拦在身前的工作人员,不顾阻拦径直朝着浴池的水池方向走去。 工作人员在身后不停呼喊提醒,可赵大爷头也不回,快步走到水池边,直接下了水。 下池后,赵大爷找了个舒适的位置坐下,舒舒服服地泡了起来,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逼近。 可谁也没有想到,仅仅过了10分钟左右,意外就突然发生了。 正在附近巡查的工作人员,无意间瞥见赵大爷在水里歪歪斜斜的,身体失去了平衡,脑袋靠在池边,看起来十分不对劲。 工作人员心里一紧,立刻快步跑了过去,凑近一看,发现赵大爷已经失去了意识,整个人歪倒在水里,情况十分危急。 他一边大声呼喊“救人”,一边迅速召集浴池里的其他工作人员,众人齐心协力,赶紧将赵大爷从水池里拉了出来。 随后,大家手忙脚乱地展开抢救,有人立即为赵大爷做心肺复苏,有人则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期盼能挽回老人的生命。 很快,120急救车呼啸而至,医护人员下车后迅速对赵大爷进行专业的急救处理,可遗憾的是,尽管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都尽了最大的努力,赵大爷还是因为溺水时间过长,没能被抢救过来,永远地失去了生命。 赵大爷的家属接到消息后,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在他们看来,浴池方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一纸诉状将浴池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浴池方作为经营场所,对前来消费的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浴池工作人员确实对赵大爷进行了口头提醒,告知其酒后独自泡澡的危险,但这种提醒仅仅是初步履行了义务,并未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阻止赵大爷下池,存在一定的过错。 赵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72岁高龄,应当知晓酒后泡澡存在的安全风险,却无视工作人员的劝阻,执意下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浴池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口头提醒”那么简单,更需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浴池方承担20%的责任,赔偿赵大爷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浴池方表示不服,觉得自己十分委屈,随即提起了上诉。 浴池方辩称,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反复地提醒了赵大爷酒后不能独自泡澡,已经完全履行了安全提醒义务,赵大爷是自己不听劝阻、执意冒险,才导致了溺亡的悲剧,责任应当由赵大爷自行承担,浴池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受理了浴池方的上诉,经过更加细致的审理、核查证据和法律论证后,最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对于浴池、宾馆等经营场所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提醒上,当遇到顾客存在明显危险、且不听劝阻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主动防范危险发生,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尤其是老年人,更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因为一时的固执、侥幸,忽视潜在的安全风险。 浴池方有提醒却未尽责,赵大爷有认知却存侥幸,最终酿成了令人惋惜的悲剧。 在安全面前,侥幸和固执,从来都不是底气。 那么,大家觉得在这件事里,浴池方和赵大爷谁的责任更大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