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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亲情呢?湖南长沙,女子的父亲去世,弟弟和母亲,竟瞒着她给父亲办了后事,甚至

说好的亲情呢?湖南长沙,女子的父亲去世,弟弟和母亲,竟瞒着她给父亲办了后事,甚至没开追悼会。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父亲的墓碑上,竟然没她这个亲生女儿的名字。女子一怒之下,把弟弟、弟媳和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墓碑加名、甚至迁坟重葬,还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然而,弟弟和母亲,却对这事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罗女士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时,父亲早都下葬没事了。 她无论如何都想不到,自己的亲弟弟罗某,会像外人一样这样对待她。 按照常理,父亲去世这种大事,不管怎么样,子女之间肯定要第一时间通气。 可弟弟直接绕过她,和母亲两人做主,处理了父亲的后事。 没有追悼会,没有通知亲友,甚至连火化下葬这些环节,都刻意绕开了罗女士。 等罗女士反应过来,父亲已经安安静静地躺在了墓地里。 而那块新立的墓碑上,刻着母亲、弟弟、弟媳的名字,唯独没有她这个女儿的名字。 罗女士咽不下这口气,她觉得,这不光是面子问题。 是弟弟和母亲联手,把她从父亲的身后事里彻底排挤出去了。 作为女儿,她想最后送父亲一程,想在墓碑上看到自己的名字。 这本来是人之常情,可弟弟和母亲的做法,等于在告诉她,这个家没她的份,父亲的事她没资格参与 罗女士越想越气,把弟弟罗某、弟媳还有母亲一同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她提了4个要求: 第一、3人必须书面赔礼道歉; 第二、在父亲墓碑上加上她的名字; 第三、另外选个陵园,把父亲重新安葬; 第四、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块钱。 然而,弟弟和母亲却辩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他们称,父亲病危的时候,已经通知过罗女士,是她自己没当回事。 至于墓碑上漏刻名字,母亲直接说,这是她的意思。 她觉得,女儿已经不是这个家里的人了,没必要刻上她的名字。 而弟弟也觉得自己委屈,他是顺着母亲的意思办的,母亲怎么说,他就怎么做,有错吗? 至于弟媳,更是觉得自己冤得慌,她说自己在这个家里根本说不上话。 老人的决定,她左右不了,墓碑的事她也没有处分权,凭啥把她也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父亲病危时,弟弟确实通知了罗女士。 但父亲去世、以及后续办丧事、立墓碑,这些至关重要的大事,弟弟和母亲都没有告诉女儿。 罗女士被蒙在鼓里,错过了最后和父亲告别的机会。 而墓碑上漏刻名字,这也不是疏忽,就是母亲明确要求的,弟弟照做了。 法院认为,祭奠权,虽然在法律条文里没有明明白白写出来,但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合理情感需求。 子女对父母的祭奠,既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情感的抚慰。 弟弟和母亲的做法,剥夺了罗女士作为女儿,参与丧事、表达哀思的基本权利。 让她在家族关系里,直接被边缘化,精神上受到了伤害。 但法院也没有完全支持罗女士的所有诉求。 她要求迁坟重葬的不合常理。 逝者已经入土为安,再折腾一次没必要,也不符合传统习俗死者为大的观念。 赔礼道歉也被驳回,加名和精神赔偿,已经足够弥补她的损失。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也就是说,祭奠权,虽然未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写明,但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 符合传统习俗和公序良俗,关乎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尊严,属于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罗女士作为逝者的女儿,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 包括得知父亲去世消息的权利、参与丧事办理的权利,以及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等。 而弟弟和母亲,瞒着她办理父亲的后事,未在墓碑上刻她的名字。 侵犯了她的祭奠权,损害了她的人格权益,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弟弟罗某和母亲,必须为罗女士在父亲墓碑上加刻姓名。 加名的费用,由罗女士自己承担。 另外,两人需赔偿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弟媳因为确实没有参与决策,被认定不是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满意。 罗女士觉得自己受了那么大委屈,5万赔偿变成2千,连个道歉都没要到。 弟弟和母亲觉得,这事就不该法院管,这是打官司等于打自家的脸。 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这事说起来,实际上就是亲人之间有了隔阂,如果平时罗女士孝敬父母,母女、姐弟关注亲密,又怎能生出这些事来?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