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老人酒后泡澡身亡,家属索赔浴池,法院判了:浴池担20%责任赔12万 河北秦皇岛一名72岁的赵某酒后独自前往浴池泡澡,工作人员劝阻无果,赵某执意入池后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定浴池承担20%的责任,赔偿家属12万余元,赵某自身及家属承担80%的主要责任。 事发时,赵某饮酒后独自一人前往当地某浴池,浴池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劝阻,明确告知其年事已高,酒后单独泡澡存在安全风险,若要洗浴必须有家属陪同。但赵某无视劝阻,坚称自己身体无碍,执意进入浴池并下池泡澡。没过多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发现赵某倒在水池中,众人立即将其拉至池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赵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后,赵某家属认为浴池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导致悲剧发生,遂将浴池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浴池虽在经营场所张贴了“老年人酒后不宜单独洗澡”的警示牌,工作人员也对赵某进行了口头劝阻,但在安全保障措施上仍存在疏漏。 法院指出,浴池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不仅需要履行提醒、劝阻义务,还应安排人员定时开展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顾客的突发意外情况,而本次事故中,浴池并未做到及时巡查,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赵某的异常,因此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泡澡的安全隐患,却拒不听取工作人员劝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家属未尽到监护照料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定赵某自身及家属承担80%的责任,浴池因巡查不到位承担20%的责任,赔偿赵某家属12万余元。 浴池经营者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身为小型浴池,事发时段客流较大难以做到高频次巡查,且赵某从入池到出事仅十余分钟,法院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过高。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比例合理,浴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此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并非个例,此前云南也曾发生老人泡温泉猝死的事件,法院同样以商家未尽到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非仅张贴警示标识、进行口头劝阻即可完成,还需配备完善的安全防范、现场巡查和应急救助措施,才能被认定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 这起案件也为所有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普通民众敲响了警钟。对于商家而言,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完善警示、劝阻、巡查、救助等全流程举措,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于民众尤其是老年人,酒后、身体不适时切勿单独前往浴池、温泉等场所,切勿忽视各类安全警示,更不要拒绝工作人员的合理劝阻,家人也应尽到监护照料责任,避免因侥幸心理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浴池事故 老人溺水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