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北秦皇岛,72岁老人,在喝完几两白酒后去浴池泡澡。工作人员闻到他有很浓的酒味,就告诉他,喝了酒一个人不能下浴池,非要泡的话叫家人陪着。老人根本不听,坚持要进浴池,没过多久人就倒在水池里溺亡。家属无法释怀,把浴池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浴池方赔12万多。浴池方不服上诉:我们有过提醒是他不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不但没给浴池“翻盘”,反而在判决书里写了一段让很多人没料到的话。 那天中午,赵大爷喝了点酒,就想去泡个澡,舒服舒服。 他身体一直还算硬朗,平时自己泡澡、洗澡从没出过问题,他去了附近的一家浴池。 可那天他喝了白酒,办完手续正要下水池的时候,工作人员闻到他一身酒气,赶紧拦下他。 并提醒说,您老这情况不能一个人下浴池,出了事我们担不起。 赵大爷立马不乐意了,说自己每天都喝酒,又不是没这么干过,不会出事的。 工作人员看赵大爷不听劝,态度也强硬起来,让他叫家人来陪着,不然出了事我们不管。 赵大爷摆摆手,我花钱买票了不用你管,自顾自的下了水池。 浴池里热气腾腾,池子里的水挺热,赵大爷觉得泡澡就个舒服事。 可谁也没想到,才过了10分钟左右,工作人员过来巡视的时候,发现赵大爷已经歪倒在水池里了。 旁边有人喊了一声,几个人赶紧把他从水里拽上来,放在池沿上抢救。 有人打了120,等急救车到的时候,人已经没了。 家属接受不了,出门的时候有说有笑好好的一个人,泡了个澡人咋就没了? 赵大爷的子女找到浴池,要为父亲讨个公道。 他们认为浴池,作为公共场所,没有做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水池边,如果有专人盯着,父亲也不会发生溺亡,所以,父亲出了事浴池必须赔偿。 浴池老板觉得自己冤,说墙上贴了警示标志,工作人员也口头劝了,该做的我们都做了。 俗话说,阎王都拦不住该死的鬼,他自己非要洗,怎么能怪我们? 家属讨不到便宜,直接将浴池方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浴池作为经营场所,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贴了警示,工作人员也劝了,但光靠这些还不够。 赵大爷进水池之后,浴池没有安排人员及时巡查,发现得晚了。 如果当时有人多盯着点,说不定能早点发现异常,后果可能不一样。 所以,浴池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赵大爷自己是成年人,明知道喝了酒,工作人员也劝了,还坚持要泡澡,主要责任在他自己身上。 最终,法院判浴池需承担20%的责任,赔偿家属12万多,家属自己承担80%的责任。 浴池方老板不服,这事根本不怨我们,老人溺亡可能是他身体自身原因造成的。 浴池方上诉,理由也很实在,他说自己就是个小浴池,开在村里头。 大过年的顾客多,生意忙,怎么可能时时有人盯着。 而且,从赵大爷进池子到被发现,也就十分钟左右,这个频率根本做不到。 再说,小本生意本来就挣不了几个钱,这一下赔10多万,相当于一两年白干。 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说法。 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大小,跟经营规模确实有关系。 但不是说,你规模小就可以不巡查。 赵大爷是72岁的老人,又喝了酒,这是明显的风险点。 浴池工作人员,既然已经意识到了风险,就更应该注意老人的一行一动。 只一句口头劝告就是不负责任。 10分钟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正常,但对于一个,被明确告知有风险的老人来说,时间太长了点。 所以,一审判浴池方20%的责任,在合理范围之内。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浴池老板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引起了人们的讨论。 有人说,大爷自己作死,家人还讹人家浴池,太不讲理。 也有人觉得,浴池收了钱,就该对客人安全负责,老人出了事,赔钱也应该。 其实,法院判20%的比例,主要还是考虑到老人自己不听劝。 而真正让浴池输掉官司的,不是这件事本身,而是发现得太晚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像浴池这样的经营场所,要保证来消费的客人安全。 如果没尽到这个义务,导致客人受伤或出意外,就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浴池知道老人喝了酒泡澡有风险,虽然口头提醒了。 但没安排人及时巡查,没及时发现老人溺水,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一些经营场所,发生规劝后不听,仍然我行我素的人,不要和他硬杠,必要时要报警处理,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欢迎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