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14岁的男生送同班女同学回家,路上他起了歹念,动手勒颈、捂嘴、掐脖子,把一个15岁的女孩活活弄死在路边。事后,男生承认想强 奸,但说当时“心慌、着急”。女孩父母在外打工,接到电话时还以为女儿在准备去补课。庭审中,男生认了罪,但女孩爸妈不要一分钱赔偿,也不接受道歉。法院没当庭判。 2026年3月30日下午,一起被热议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是村里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蒋某某,而被害者,是和他同班、同村的15岁女孩小方。 事情要从去年那个燥热的夏天说起。 2025年7月初,学校刚放了暑假。而为了生计,小方的父母常年远在海南打工,女儿平时住校,假期里大多一个人在家。 案发前两天,小方刚回到村子,准备收拾收拾,过几天去昆明的舅舅家补课。 7月6日那天,方先生和妻子还跟女儿通了电话,电话那头,女儿的声音听起来一切如常,他们叮嘱她收拾好衣服,别耽误了去舅舅家的行程。 谁也没想到,这通电话,竟成了他们与女儿最后的联系。 同村的蒋某某,是小方的同班同学,父母也在外务工。 案发那天晚上,村里的夜晚没什么娱乐活动,几个年纪相仿的孩子聚在另一户村民家玩,蒋某某和小方都在其中。 时间一点点过去,夜色越来越深,接近午夜11点53分,大家陆续散去。 蒋某某主动提出送小方回家,小方没有多想,毕竟同班又同村,这条路两人都走过无数遍。 那条路,是乡间常见的水泥小道,两旁是村民的住房和黑黢黢的田地,没有路灯。 两人走着走着,蒋某某的心里却滋生出一个可怕的念头,想要侵害对方。 当他们走到了寂静处,蒋某某突然从背后动手,用手臂勒住了小方的脖子。 小方被勒得瘫软,倒在了地上,但求生的本能让她拼命挣扎,并大声呼救。 蒋某某害怕了,他怕声音引来附近的村民,立刻用双手死死捂住小方的嘴。 挣扎、窒息、绝望……渐渐地,声音没了,他松开了手。 可就在他以为一切都安静了的时候,小方再次发出了呼叫。 这一次,蒋某某不再是单纯的害怕罪行暴露,他伸出了双手,死死掐住了小方的脖颈,直到身下的女孩再也没有任何反应。 此时,凌晨0点37分。 就在他把小方的身体拖到一处水泥路上时,他的手机响了,是母亲打来的电话,催促他赶紧回家。 蒋某某丢下小方,逃离了现场。 凌晨1点22分,小方的尸体被人发现。 法医鉴定,她死于扼勒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 7月7日当天,警方在蒋某某家中将他抓获。 案件很快进入司法程序,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J罪对蒋某某提起了公诉。 庭审中,蒋某某认罪,他承认自己试图侵害小方,但对于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他给出的说法是“心慌”、“着急”。 最后陈述时,蒋某某表达了歉意,甚至说希望自己出狱后能赡养小方的父母。 方先生当场拒绝,并当庭提出了放弃民事赔偿,只求法律能给女儿一个公正的交代,让凶手得到最严厉的惩罚。 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蒋某某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蒋某某在送小方回家途中“产生歹念”,随后实施勒颈等暴力行为,其目的是压制小方的反抗,以便实施侵害。 显然,蒋某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小芳的意志,足以构成该罪,虽然最终因为小方的持续呼救、反抗以及后来接到母亲电话逃离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这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是构成犯罪未遂。 有人认为,蒋某某的暴力行为既是强J的手段,也导致了死亡,是不是只定一个重罪? 答案当然不是。 就本案而言,在小方两次呼救后,蒋某某“恐罪行暴露”而掐颈致其死亡,此时他的主观意图已经是为了灭口或者至少是为了防止呼救而放任死亡。 所以,蒋某某后续杀害小芳的行为,应该属于独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该罪,主观上须有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并导致死亡结果。 具体到本案,法医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小方“系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蒋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具有明显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故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人认为,蒋某某作案时年龄才14周岁,可能免予处罚。 但是,对于蒋某某的两个犯罪,均符合特殊追责的罪名,其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不过,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多么恶劣,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蒋某某是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而且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