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因病去世,他留下100万给母亲养老,房子、车辆和股权等遗产留给了妻子和儿子。可母亲和弟弟认为他们分的太少,说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可法院判决让他们傻眼。 男子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温柔贤惠,儿子懂事乖巧,男子也有自己的事业,一家人顺风顺水,生活美满幸福。 可命运弄人,男子才50多岁,就患上重病,看着自己日渐衰弱的身体,男子深感自己时日无多,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妻儿和老母亲为了遗产产生矛盾。 男子拖着病体,特意请了见证人,录制视频,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 他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妻子和儿子各继承一半,留下100万给母亲,其他的车辆、股权等遗产归妻子。 在这份遗嘱中,他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妻儿,男子本以为这样安排,能让家人都能得到妥善照顾。 2024年9月,男子病逝,就在他去世后,家里却吵翻天了。 母亲和弟弟对遗产的分配极为不满,觉得他们分到的太少,要求重新对男子的遗产进行分配,未果后,母亲和弟弟一纸诉状,将男子妻儿告上了法庭。 两人认为男子留下的打印遗嘱,遗嘱人的签名难以识别,上面也没有标注日期,这份遗嘱不作数。 母亲和弟弟主张男子的房产、车辆、股权等所有遗产都应该由他们两人继承,还要求在遗嘱之外再多分一些财产。 面对这场官司,男子的妻子和儿子既委屈又无奈,他们认为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是没有错的,并且已经给老人留出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他们认为这份遗嘱是男子的遗愿,合法有效。 另外,在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弟弟是没有继承权的,弟弟这样理直气壮的站出来争遗产,也是他们没有料到的。 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男子留下的打印遗嘱遗嘱人的签名确实有些难以识别,并且上面没有标注日期,但是现场录制的视频能佐证签名是男子签的,且见证流程合规。 也就是说这份打印遗嘱,虽有瑕疵,但是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定男子留下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来分配男子的遗产。 最终,法院驳回了母亲和弟弟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事,有人提出疑问:如果男子没有给母亲留下遗产,那母亲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分割男子的遗产呢? 如果男子去世,什么都没给老母亲留,而老母亲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是可以要求分得男子的遗产的。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男子已经给母亲留下100万养老的情况下,说明他已经尽到了孝心,弟弟和哥哥还要求分得大部分遗产,这种做法有些过分了。 弟弟作为一个成年人,本应该自立自强,而不是盯着哥哥家的财产。 这个事情也告诉我们,提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让家人日后分割遗产有据可依,更好做出分割。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