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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男子瞒着家人,在外生了一个儿子,可儿子还未成年,男子就去世了,可男子

广东深圳,一男子瞒着家人,在外生了一个儿子,可儿子还未成年,男子就去世了,可男子生前,立了份公正遗嘱,除了给母亲留了养老的钱,剩下的房子车子,股票存款全部留给婚生女儿,儿子不愿意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我也是第一继承人,我也有资格继承遗产!可父亲已死,女儿不愿配合做血缘鉴定,男子拿出和爷爷奶奶的鉴定,女儿傻眼,法院判了! 王先生打拼了多年,挣下了深圳的一套房产,他还投资了股票,账户里还有不少的钱。 银行卡里他也有资产,还有一辆汽车,家里的日子过得相当的不错。 他对自己的财产,立了一份遗嘱,为保证万无一失,他还对遗嘱做了公证。 遗嘱上白纸黑字: 一旦自己去世,每年从遗产里拿出10万元给自己的老母亲养老。 而剩下的所有财产,全归女儿小王所有。 遗嘱立好,王先生去世了,家人悲痛欲绝,很快就给他办完了后事。 小王拿着父亲遗嘱去办继承手续,可万万没有想到,一个男子跳了出来。 这男子自称是王先生的儿子,是王先生在婚外生的非婚生子。 男子表示,他也是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先生的遗产他也要继承一部分。 男子告到法院,说自己的母亲,在2016年和王先生相识,但是当时,王先生已经结婚,并生有一个女儿,就是现在的小王。 但是尽管如此,两人还是越走越近,最终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 没过多久,男子母亲就怀上了孩子,肚子里的孩子就是现在告状的男子。 虽然王先生这么多年,并没有和他们母子一起生活,但是一直有过互相的联系。 王先生会问及男子的生活学习,也会关心他的身体,更会问到他就医看病的问题。 男子为了证明自己,拿出了一份司法鉴定报告,证明他和王先生的父母有血缘关系。 这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已经去世,但男子能够证明,他和爷爷奶奶有血缘关系。 这就相当于从侧面证实了,他确实是王先生的儿子。 女儿小王大吃一惊,她从不知道父亲竟然还有非婚生子!她觉得这事太荒唐了,她拒绝配合男子做亲缘鉴定。 但法院认为,既然小王不配合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默认这个男子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 这样一来,问题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王先生的遗嘱是公证过的,肯定有效,而且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按照王先生的遗嘱,女儿小王继承遗产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可法律也说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个男子确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官仔细审查了王先生立遗嘱时的公证录像,发现他当时思路十分的清晰。 他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公证员做交流也很正常。 这就表明,王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的继承就必须按照他的意愿来执行。 可是,男子目前的年龄还未成年,这就更加复杂了。 因为法律有规定,必须给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一笔钱。 而男子刚好符合这个要求,他还未成年,明显符合这个条件。 也就是说,王先生的遗产必须要给男子保留必要的份额。 有人就奇怪了,不是说要以遗嘱为准吗?这还是公证的遗嘱!正常来说我的钱想给谁就给谁!有公证就可以了。 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男子的年龄,成长需要,还有王先生遗产的总价值,酌定给他留了一部分遗产。 至于他要求的更多份额,被法院驳回了。 也就是说,女儿小王还是能拿到大部分遗产,但也得给这个未成年的非婚生子留一笔钱,用来保障他的基本生活。 这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 不然看似完美的安排,最后可能还是会出意外。 而且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在法律上确实和婚生子女一样,不管父母有没有结婚,孩子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因为无论怎么说,就算王先生没去世,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只要是他的孩子,他都应该给未成年孩子付抚养费。 更何况他去世后,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给婚生的子女,但是他忘了,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 无论是遗嘱还是其他的,都必须给未成年人留下一定的抚养费。 如果他的孩子都是成年的话,那依照法律,他的财产就会优先按照遗嘱所确立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