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终归败给了金钱!山东,一对夫妻,多年前收养了一名刚满月的女婴,从此视如己出,并倾尽所有送她出国留学,后来夫妻俩买了4套房子、20万买轿车,都写在养女名下。直到养女大学毕业,老两口告诉她实情,本以为养恩大于生恩,这份爱足够厚重,却不料,养女竟偷偷寻找亲生父母,老两口伤心不已,从此双方心生隔阂。于是老夫妻将养女告上法庭,索要购房款、购车款等共计400余万元,不料,法院判决,令老两口大失所望! 小李刚满月就被抱养,从小到大备受父母宠爱。 因养父母都是油田员工,家庭条件优渥,她从小就比普通家庭的孩子生活的好。 小李长大后,养父母花费大量资金送她出国留学,直至回国后结婚生子,对她都是倾尽所有。 老两口曾在多处,买下4套房产,都登记在养女小李的名下。 后来老两口又拿出20多万,给小李买了一辆车。 小李起初并不只知道自己的身世,就像亲生女儿一样,对父母照顾的相当周到。 小李大学毕业后,老两口觉得,女儿长大了,应当让他知道自己的身世。 本以为,养恩大于生恩,按说,小李得知自己的身世,应该更加感激养父母的恩德。 然而,不知出于怎样的想法,小李开始在网上发帖,试图寻找亲生父母的线索。 老两口得知后,心里像扎了一根刺。 老两口觉得,自己几十年的含辛茹苦,竟抵不过那虚无缥缈的血缘。 挫败感和不安与日俱增,他们开始阻挠女儿寻亲,言语间的摩擦逐渐增多,父女母女间有了隔阂。 真正的裂痕,源于一次的建议。 老两口退休后,手里攒了些钱,除了全国各地去旅游,他们还迷上了买理财产品。 前后投进去500多万,小李知道后,觉得风险太高,劝他们赶紧收手,把钱存银行,别把养老钱打了水漂。 本是女儿出于好意,可这话在老人听来却变了味。 他们觉得女儿是嫌弃他们老了、糊涂了,甚至怀疑女儿是不是惦记着他们的存款,想掌控他们的经济。 一来二去,双方产生了矛盾,心里都憋着一股气。 这次争吵,也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两位老人觉得,自从女儿知道身世后,就不听话了,连自己辛辛苦苦给她攒下的家业,她都要指手画脚。 愤怒和失望之下,老两口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他们说:现如今老两口老体衰,生活不能自理,养女开始嫌弃他们了。 令他们心寒的是,去年父亲生病住院,小李仅转账2万元,后来又要回去了。 平时养女也很少探望老两口,不愿尽赡养义务,他们对这份亲情很失望。 李某和宁某夫妇,请求法院判令养女,返还向其赠与的购房款3745248元、买车位款151300元、购车款200000元、转账40000元,合计金额4136548元。 而养女小李却辩称,自己对养父母的养育之恩从未敢忘。 那些房子和车,都是父母当年主动要给她买的,父母说,这一切迟早都是你的,她才收下。 至于那2万块钱,是因为父亲住院,她第一时间转过去的,后来母亲打电话说,他们有医保,不缺钱,让她留着用。 她才收回了,根本不是索回。 她当庭出示了多年的转账记录,从2014年到2025年,她给父母转账超过50万元。 只是父母心疼她,常常又把钱退回来。 逢年过节,她更是礼物不断,电话问候从没间断。 聊天记录里,最多的也是对父母嘘寒问暖的叮嘱。 小李承认,自己曾因寻找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产生矛盾。 自己劝他们理财惹他们生气,但这不是不孝,更不是要抛弃他们。 父母给予的财产和钱款,赠与早已完成,是父母自愿的,没附加任何条件。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老两口给女儿买房买车,是基于亲情的赠与行为。 钱款一旦交付,赠与就已生效。 虽然法律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在本案中,根据养女小李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虽然有矛盾,但并未断绝来往。 养女也尽到了关心和赡养义务。 老两口认为养女,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但证据不足,法院因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官司打输了,小李也没有返还养父母索要的400多万。 曾经最亲密的一家三口,这份亲情的重量,又岂是金钱能够称量的。 就像老话说的:生而不养,断指可报,生而养之,断头可报;未生而养,百世难报。 希望双方,恢复曾经的那份亲情,并延续下去。 对此你怎么看? @赵哥的法律观,欢迎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