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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去按摩店里消遣,花费598元享受完服务之后,自己的“根子”却受损了,

杭州,一男子去按摩店里消遣,花费598元享受完服务之后,自己的“根子”却受损了,去医院检查,发现那边遭受了严重的伤害,需要卧床静养。男子指出,是因为按摩技师的问题,手法、操作都不正确,现在的他,隐秘部位一直疼痛,他想要找这家养生馆维权,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诉求。 (本案例参考来源:观威海) 杜先生时年36岁,在一家建筑公司里上班。 有一天晚上,工作完的杜先生感觉浑身乏力,就准备去一家看着还算高档的养生馆里,让人家帮自己按个摩。 进入这家养生馆之后,杜先生支付了598元,让技师帮助自己按摩1小时,来了个全身放松。 付完钱之后,杜先生就被安排了进入了一个房间来,回头来了一位女技师。 谁知道,一番按摩操作之后,杜先生一整个不大舒服了。杜先生表示,她当时的力量,非常的大,而且是不断的揉压(对他的隐秘部位)。 做完了按摩回家之后,杜先生就开始感觉,自己的身体不大好了,尤其是隐秘的部位,开始产生了疼痛感。 这个疼痛感还在不断升级,最为可怕的是,杜先生疼的都没法走路了。 杜先生立刻想到,肯定是今天做按摩的时候,女技师下手太重的缘故。于是立刻就跟按摩店联系。 当时按摩店也表示,愿意带着杜先生去医院就诊,当时诊断的结果就是:隐秘部位有肿胀。 医生的建议就是,接下来,杜先生需要长期卧床休息。杜先生就乖乖静卧,前后在家躺了有二十几天,并且确实好转了,期间的医疗费,按摩店也是照常承担的。 但是又有一个问题了,就是杜先生表示,虽然医疗费他们承担了,但是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了。 杜先生称:“我一个月的工作是2万5,他们需要赔偿我两个月的误工费,合计5万元。” 这个诉求提出来之后,按摩店不答应,表示这个数额没法赔偿的,建议走法律程序。 同时,按摩店也表示:“你这个诉求太离谱,要这么多,你这不就是敲诈吗?”根据按摩店的经理表示,去医院诊断时,他们就听到医生开单了,当时表示,就是轻微的症状,也不影响正常生活。 所以,店方表示,杜先生的诉求不合理,简直就是在敲诈。 杜先生气的很,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可以看到,杜先生年薪都是50万-60万元之间,虽然是扫码入账,杜先生表示,自己做工程的,只能一次性结清,的确没有工资流水。 按照杜先生的意思,他开出的条件,按照一个月2.5万来看,其实他已经很保守了。 只不过按摩店不答应赔偿,认定这件事,杜先生有点无理取闹的。 然而,杜先生只要可以证明,他隐私部位受伤,跟去按摩店接受服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家按摩店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杜先生想要继续维权,第一,需要医生开具的医嘱证明,如确实需要卧床不能上班;第二,收款凭证,无法证明是收入流水。 总之就是,缺乏充分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且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典法》第1198条也有所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去按摩店里消费,按摩技师操作不当,导致男子身体遭受伤害,确认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那么养生馆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养生馆不认可男子的工资收入,这一点也好办。 根据《民典法》第1179条规定,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收入状况,无法举证三年收入,没有正常的工资流水,没有正规的工资单,可以参照相关行业三年平均收入标准核算。 或者,相关部门在审理的时候,还可以参考一年来、或者两年来,男子的平均工资收入,以此来核算,均可以作为收入证明。 所以说,即便这位男子的工资证明不正规,但是只要有实际的收入损失,他仍然可以主张维权,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 去消费、享受,最后自己的身体却遭到侵害,坚定的维权,这份坚持肯定值得肯定。法律赋予我们的,就是维护那份正义与公道。 服务不规范,乱来、乱操作,肯定是不行的。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