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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通过介绍人邀约了一位失足女,三人达成合意,准备相约了见面。当时介绍人

西安,一男子通过介绍人邀约了一位失足女,三人达成合意,准备相约了见面。当时介绍人先跟男子达成了合意,收取850元;之后男子又跟失足女子达成合意,给付300元。三个人在房间里做违法的事情,谁曾想有人举报了,没多久临检人员突然来敲门。这下可把屋内的三人吓傻了,突然,女子冷静下来,她表示他们处于12楼,可以使用床单将自己输送到11楼。谁知道,就在楼层转移过程中,女子意外掉下去了...... (本案例参考来源:深圳新闻网) 这份达成合意的生意,合计300元,但是女子却因为碎银几两,最后弄丢了性命。 有一位介绍人刘某,他有自己的“致富”生意。 主要是做什么的呢?这位刘某跟一位女子柴某合作,俩人都是做不法之事。 俩人租了一处房子,可以在房间里,从事各自的营生。 客户从哪里来呢,客户就由刘某去联系,这一天,他通过社交软件摇人,摇到了一名男子鱼某。 刘某在跟鱼某添加联系方式之后,刘某表示,还会介绍另外一位女子给他认识。 当然,作为成年人来说,鱼某自然心领神会,也就按照刘某的约定,也加上了女子柴某的联系方式。 之后就到了事发当天,鱼某先跟刘某见面,刘某跟鱼某达成了介绍合意,支付850元给他。 然后刘某带着鱼某上了12楼,这边是他的住处,在刘某的带领下,鱼某按约见到了柴某。 鱼某见到柴某之后,两个人就协商了一下,随后支付了300元给柴某,俩人也达成了合意,进入房间内开始了...... 谁知道,事发当天,旁边有人注意到了刘某跟自己的朋友又“开张”了,就是说又要做违法的事情了,竟然去举报了。没多久,办案人员就过来临检了。 听到外面有人敲门要进来检查,房间内的三个人,可真的是要吓死了,毕竟三个人正在做的事情,就是不法的。 该怎么办呢? 女子柴某突然想到一个很冒险的损招,她提议:使用床单,将自己给转移到11楼。这样先临时逃过检查。 三个人心一横,心想:不然就这样做吧,成功了好过了进去受罚。 但是,行动之前,刘某也表示:“这样做有些危险。”一番劝阻无效,只能继续行动。 柴某就一手抓住了床单,一边就是刘某跟鱼某共同拉着,慢慢将柴某往下放。 可是,这是在12楼啊,从高度来看,都让人双腿发软。 就在行动的过程中,柴某突然就掉下去了。 事件发生的很突然,掉下去的柴某也因此失去了生命。 柴某的家属得知这件事之后,将刘某、鱼某共同给上诉了。 家属认为:鱼某跟刘某作为成年人,却放任柴某去做这么高危险的事情,而且这两个人当时也是在做违法行为,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鱼某辩称:柴某事发时也在做违法的事情,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却故意选择同意这个危险行为,她自己要承担损害后果。 刘某也辩称:柴某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应该知道爬窗户的危险性,她自己也劝解了,但是柴某不听。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刘某跟柴某,都跟男子鱼某达成了合意,去做了违法的事情。为了逃避检查,却想着从12楼往11楼转移,两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判定,刘某、鱼某需要共同赔偿柴某家属33.5万元。 观察这个事件,三个人都从事了违法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办案人员临检,属于合法的执法行为,三人无权以危险的方式抗拒检查。 那么,另外两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应该具备“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过错。 但是在本案中,鱼某、刘某都相劝了,但是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并不等于犯罪。尤其是在紧急、违法的情境下,不能苛求普通人采取极端的阻止措施。 在他们二人的严重,目的是帮助逃脱,他们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悲剧结果。所以,他们二人一般不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 然而因为窗户也没有防护栏,而且还属于高空环境,危险操作违反了《民典法》的相关规定,鱼某跟刘某需要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 或许,刘某跟柴某想着去从事一些正规的工作,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