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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搁谁都倒霉。”北京,一男子进入一家按摩店准备做个按摩,进去之后还点了两个

“这事儿搁谁都倒霉。”北京,一男子进入一家按摩店准备做个按摩,进去之后还点了两个女技师给自己服务,谁知道,男子突然感觉不舒服,浑身抽搐还拉肚子,店内人员当时也做了紧急处理,奈何不是专业医护人员,最后男子抢救无效离世。后来才得知,男子做了心脏手术,家属直接要求按摩店赔偿150万元。 红星新闻3月31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男子杨某时年60多岁,他非常喜欢去按摩店里消费,是个很懂得享受的人。 正是因为经常去做按摩,杨某还是这家按摩店的超级会员。 事发这一天,杨某照常进入按摩店,想着来消遣一下,放松放松。进店之后,店员就给杨某安排了两个女技师来服务。 按照当天的消费单子,杨某做的项目有:按背、揉腿、按摩腹部等,合计4个项目。 谁知道,在按摩了还没多久之后,杨某就感觉有些胸闷,并且浑身很燥热,之后杨某又跑去洗手间拉肚子。 店员看到杨某状态不大对劲,因为满头大汗,整个人看起来很虚脱。 女技师们立刻就给杨某拿来了小点心,倒了热水,还给杨某测量身体指标,因为指标参数有些高,女技师喊来了店长。 店长过来之后,询问杨某的病史,这个时候才知道,杨某心脏不大好,之前还做了心脏相关的手术。 一听这话,店长赶紧建议杨某:“您赶紧去医院吧,我们可以帮您喊车子。” 谁知道,杨某直接拒绝,摆摆手说,自己已经缓过来了,稍微躺一会就行。 看到杨某很坚持,大家也都没有强行说架着老人家去就医,而是安排了女技师们在一旁守候,观察杨某的情况。 谁知道,没过多久,杨某的情况就开始严重,整个人在发抖。 女技师赶紧喊店长过来,之后将杨某躺平在地上,并且拨打了救助电话。 等到救护人员过来的时候,大爷已经失去意识,最后抢救无效,老人家还是离开了人世。 诊断之后,医生给出了鉴定报告:杨某错过了最佳抢救的时间。 也就是这份报告单,让家属非常气愤,就把按摩店给上诉了,要求他们赔偿150万元的损失费用。 家属认为,当得知杨某做过手术、身体不适的时候,及应该强制送医,而不是遵循杨某自己的意见。 另外,服务的女技师做按摩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资质证书,属于无证上岗。 被上诉之后,按摩店表示也很冤枉,自己明明尽到安全服务的职责,并且也提议送医,男子不愿意去,也不能绑了去吧?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事发紧急,当杨某发生异常情况的时候,按摩店已经着手做出安全保障行为了,并且也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 但是在男子明确拒绝去医院的时候,按摩店应该设法尽快跟顾客的家属联系,这样才可以匹配更为全面的救助义务。 再者,就是女技师提供服务的时候,尚且没有相关资质证件,这一点构成了服务瑕疵,表明按摩店存在管理疏漏,属于严重失职。 总之,杨某自己也有过错,他需要承担85%的责任;按摩店因为资质、救助疏忽,也需要承担15%的次要责任。 最后,判定按摩店需要赔偿23万元的损失费用。 根据《民典法》第1173条规定,当行为人权益被侵犯,会根据双方过错胜负分配责任,结合多方因素过失相抵。 具体的因素、以及过错程度分配如下: 第一、顾客方的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后,店员提出送医,他明确拒绝,扩大了风险。 针对顾客这种“自感风险”的情况,就不能完全归咎于店方了,他自己就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因此杨某要自担主要责任。 第二、按摩店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需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有前因、导致了后果,按摩店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只能说尽到了初步的保障义务,但是没有强制送医、也没有联系家属、按摩人员还没有资格证书,哪怕顾客自己有基础病,店员也构成“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所以说,按摩店也存在部分过错,需要担责。 综合到最后,判定了按摩公司需要承担15%的责任,这个判定也是有理有据、较为合理。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