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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男子拥有丰厚的家产,在他离世前,就立下公证遗嘱,约定除每年从遗产中,拿

广东深圳,男子拥有丰厚的家产,在他离世前,就立下公证遗嘱,约定除每年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赡养母亲外,其余财产全部归亲生女儿。然而,男子去世后,一自称非婚生子的男孩,突然现身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父亲遗产,而法院判决,令亲生女儿无法接受。 小王无法理解,父亲留有公证遗嘱,自己又是父亲的唯一亲生女儿。 可一个非婚生子,凭什么挑战遗嘱的权威? 王先生家资丰厚,却因身体垮了,过早的离世了,身后留下的遗产包括房产、股票、存款、车辆等。 他知道自己家的情况,在生前就已立好遗嘱,并做了公证。 遗嘱内容包括:每年给母亲10万元赡养费,其余财产,全部由亲生女儿小王继承。 遗嘱立下不久,王先生就病逝了。 家人悲痛之余,看着遗嘱,为他办理了后事。 然而,王先生的后事刚办完,女儿小王开始着手办理继承遗产的各种手续。 那天突然一名男孩找到家里,他说,自己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并提出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小王一听就急了,父亲生前,从来没给她提起过自己还有个弟弟。 更没说起过,他曾经在外面有老婆孩子的事。 父亲不在了,肯定是有人眼红自家的财产,见家里又没有顶事的人,就想霸占她的家产。 但小王一点不慌,她认为自己是父亲唯一的亲生女儿,手里又有父亲的公正遗嘱。 现在是法治社会,无凭无据的谁也不敢乱来。 就算男孩是父亲的非婚生子,可他凭啥来和自己抢家产? 那个男孩见小王家里人都不待见他,也不承认他的存在。 他也不多废话,直接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法院通过DNA鉴定等方式,最终确认了,那个男孩与王先生之间的亲子关系。 这首先就证明了,这个男孩确实是王先生的亲生儿子。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这位男孩,在身份和地位上,与婚生女儿小王平起平坐。 但问题在于,王先生立了遗嘱,遗嘱已明确,将遗产全部留给女儿小王。 并没有给这个突然出现的未成年儿子留一分钱。 那么按照遗嘱优先的原则,是不是应该尊重死者意愿? 在普通人的认知里,觉得小王手里有父亲的遗嘱,也做了公证,将财产全部留给小王应该没问题。 但法院的答案却是:就算你是拿了遗嘱,遗产也可能不完全给你一个人。 那么遗嘱自由,与必留份制度的冲突,怎样来解决呢? 首先,法院对王先生立下的遗嘱是否效,进行审查。 法官调取的公证录像显示,王先生订立遗嘱时,思路清晰、表达正常,能够明确表达,其处分财产时的意愿。 且与公证员之间,一直有正常的互动交流。 所以,法院依法认定,王先生订立的公证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 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就是所谓的“必留份制度”。 这一条款,是关于必留份的强制规定,也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目的就是,守护弱势继承人的生存权。 比如未成年人、年满70周岁老人、重度残疾人等。 因为这类人员,缺乏劳动能力,如果又没有其他稳定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就属于该条款保护的对象。 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份额,那么涉及该部分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法院就会判决,先为这类人群留出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 也就是说,即使遗嘱人想把全部财产都给某个人。 但如果存在,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法律就会强制要求遗嘱为他们保留一部分遗产。 本案中,那个突然出现的男孩,就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且尚未成年。 法院认定,男孩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双无”条件。 因此,案件判决时,在遗产中为其保留了一定的继承份额。 但是,男孩的诉讼请求中,超出该保留份额的部分,被依法驳回。 虽然法院的判决已经成立,并没有打消有些人的疑虑。 有人不理解,既然非婚生子能和婚生子女争夺遗产,而且获得了支持。 既然公正遗嘱合法有效,那么遗嘱中,明确指定全部遗产归婚生女儿,又何来分出一份给私生子呢? 如果这样,那么结婚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实,这起案例中,法院是按着民法典中的规定条款,来判决的,也就是,法律大于人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