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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60多岁的杨大爷此前做完2次心脏搭桥手术,后去按摩店办了个VIP,经常去

北京,一60多岁的杨大爷此前做完2次心脏搭桥手术,后去按摩店办了个VIP,经常去按摩。 2024年8月1日下午,杨大爷因背部和腿部酸痛,再次来到按摩店。店员根据杨大爷的需求,给他安排了“背+药”、“中焦+药”、“腿部+摩奇+药”,最后还加上了一个“三排”,是指腹+腹股沟。 由于按摩的项目众多,店员安排了女技师于某负责“背+药”,安排了女技师赵某负责“中焦+药”以及三排。至于“腿部+摩奇+药”,由二人共同服务。 在吩咐清楚后,杨大爷跟着两名女技师来到了专属VIP包厢。大概2个小时后,4个项目都结束了,杨大爷突然感到肚子不舒服,随后去了趟厕所。 回来的时候,杨大爷告诉女技师自己拉肚子了,还有点胸闷。女技师见杨大爷一直在冒虚汗,便询问是否要去医院,同时还找来了店长。 店长先是询问了杨大爷有哪里不舒服,随后拿出了血压仪给杨大爷测了血压,发现血压值异常。店长立即询问杨大爷是否要去医院,然后找来女技师去拿了点热水和食物。 杨大爷喘着粗气拒绝了去医院的提议,称自己躺一会儿就好。期间店长一直在旁看着,在与杨大爷聊天过程中,得知杨大爷做过了两次心脏搭桥手术,也是惊出了一身冷汗。之后,店长便去忙别的事了。 等店长再次来查看杨大爷的情况时,发现杨大爷脸色苍白,手捂着胸口,有点上气不接下气了,吓得店长立即找店员来为杨大爷做心肺复苏,然后自己叫了救护车。 随后,杨大爷被送到了医院抢救,可当晚杨大爷就因抢救无效去世了。经鉴定死因是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 杨大爷的意外离世让家人悲痛欲绝,他们在处理完杨大爷的丧事后,找到了按摩店想要给个说法。 店长表示自己一开始并不知道杨大爷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否则也不会接杨大爷这样的病人。 但杨大爷家属认为,从监控可以看出杨大爷明明已经不舒服了,店长却没有及时叫救护车,所以这是店长的失职。 店长对此表示,是杨大爷自己说躺一会就好,不需要去医院的,所以才没有送。 之后,杨大爷家属调查了为杨大爷服务的两名女技师,发现女技师于某在为杨大爷做按摩服务时,都没有中医美容师的资质。 杨大爷家属认为,按摩店聘用没有资质的按摩技师为杨大爷提供服务,这与杨大爷出现身体不适存在联系,所以要求店长赔偿。 店长自知理亏,提出愿意补偿一些,可当杨大爷的家属提出要150万元赔偿后,店长果断拒绝,称让杨大爷家属去法院起诉。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杨大爷的家属将按摩店告上了法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上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支持赔偿的请求。 女技师有没有资质与杨大爷猝死之间好像并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还是杨大爷自己拒绝去医院的。 可是法院却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按摩店作为经营性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店长在明知杨大爷身体不适时,没有及时叫救护车,也没有通知其家属。正是因为店长的疏忽,才导致杨大爷疾病突发死亡。 因此,按摩店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杨大爷的死亡是女技师于某造成的,但于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提供专业服务,这属于违规经营。 因此,按摩店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 当然,杨大爷的死亡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的过错。 杨大爷明知自己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却未告知店长,在身体出现不适时,也拒绝及时去医院治疗。 综上来看,杨大爷自身占主要过错,按摩店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按摩店应当承担15%的责任,应赔偿杨大爷家属23万余元。 按摩店店长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也劝过杨大爷去医院。在杨大爷突发疾病时,也积极对其进行了救助,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店长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无责。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长主张已经尽到了提醒和基本救助义务,但这还不够,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光做到提醒就行,还要有一定的预判能力。 店长在明知杨大爷做过心脏手术的情况下,且杨大爷出现了胸闷、冒汗等情况,就应当意识到可能心脏出了问题,就应当立即叫救护车了。因为心脏一旦出了问题,救援时间是极其短的。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按摩店的上诉请求。 大家认为按摩店该不该赔?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