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两个大学生在赵某鸣零食店干了5天活,家里临时有事要离职,想结工资走人。老板说:你们是按全职招的,工资得下个月15号发,哪有干5天就立马结的?俩大学生不服,报警、找劳动监察都没用。一怒之下上网发帖,把老板挂了出来。老板觉得委屈又愤怒,说学生网暴店铺,打算收集证据告他们。 据悉,小李和小王是哈尔滨某高校的大四学生,眼看就要毕业了,但两人计划在五月份毕业论文答辩前,利用这段相对空闲的时间,找份兼职,赚点零花钱,也算是提前体验一下社会。 通过招聘信息,他们注意到了学校附近一家“赵某鸣零食店”。 两人结伴前去应聘,面试过程很简短,老板询问了他们的时间安排,小李和小王如实回答,表示可以工作到五月份答辩之前。 老板当时表示认可,并告知他们,店里的岗位是“全职员工”,不是那种按天结算的兼职。 小李和小王当时并未多想,只觉得“全职”听起来更正式,工资也应该更稳定。 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和薪酬标准,但并未签署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 2026年3月26日,小李和小王正式上岗。 他们穿着店里统一的工作服,开始学习理货、收银、接待顾客。 两个年轻人手脚勤快,干活卖力,很快便熟悉了基本流程。 3月27日那天,店里因为进货比较多,他们又多干了两个小时,算是义务加了个班。 日子虽然有些忙碌,但两人心里充满了初次“自食其力”的踏实感。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就在他们入职的第五天,3月30日,小李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说老家有件急事需要他立刻回去处理。 事情来得突然,他和小王一合计,原本计划干到五月份的安排不得不中断。 于是,两人在3月30日下班后,向店长提出了离职,并说明情况,希望能在4月3日正式离岗,同时结清他们从3月26日到30日这5天的工资,以及27日那2个小时的加班费。 店长的脸色当时就变了,他告诉两人,按照店里的规矩,工资不是这么算的。当初招他们进来,是按“全职员工”的标准,工资都是次月15号统一发放,没有中途离职立马结清的先例。 况且,他们才干了五天,说走就走,打乱了店里的排班计划。 小李和小王一听就急了,他们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拿到相应的报酬,天经地义。 双方各执一词,声音越来越大,从商量变成了争吵。 小李当场就报了警,警方赶到后,了解了情况后,进行了现场调解。 民警告诉双方,这是典型的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警方只能调解,无法强制店方支付工资。建议他们要么协商解决,要么走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的法律途径。 调解无果,双方不欢而散。 从派出所出来后,小李和小王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去劳监部门求助,但无果。 回到学校后,越想越气的小李,打开了手机上的社交软件“小某书”,把事情经过发了出来。 帖子很快引发关注,网友纷纷同情学生,指责店家欺负人。 网上的舆论很快影响到店里生意。 3月31日,零食店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委屈地说当初招的就是全职,工资下月发是规矩,学生说走就走打乱了管理。 他真正生气的是学生没完没了地发帖,认为这不是维权是网暴,已经严重损害店铺声誉,准备收集证据追究法律责任。 有网友替学生打抱不平,干了活不给钱,这不是明摆着欺负学生吗?5天工资能有多少钱,老板格局太小了。人家孩子家里有事急着走,你扣着那几百块钱能发财? 也有网友觉得学生做法欠妥,当初答应干到五月份,干五天就跑了,老板临时上哪儿找人顶班?再说了,人家说了下个月15号发工资,又不是不给,非要闹到网上,这下好了,有理也变没理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学生接受店方管理、从事有报酬的业务工作,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店方以“次月15号发薪”惯例为由拒付,与法相悖。该惯例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不得对抗离职即时清结的法定义务。 学生工作5天及加班2小时的报酬,店方无权扣留。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具体到本案,学生发帖属舆论监督,若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但若存在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则可能侵害店方名誉权。 店方若主张侵权,需举证学生言论失实及实际损害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