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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湖南长沙,段大姐抓小偷被打耳光。她出于本能及《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权

“玩不起!”湖南长沙,段大姐抓小偷被打耳光。她出于本能及《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回击,公司竟以“还手让‘顾客’受损”为由驳回500元“委屈奖”。在这套神逻辑下,窃贼成上帝,自卫成犯罪。店员即便合法保护公司财产,也得受气不还手?店长自掏的66元终究暖不了那颗因合法维权被打压的心。段大姐愤然离职:这钱,真买不走员工的尊严! 长沙名创优品门店员工段大姐,本可申领 500 元 “委屈奖”,公司账目却显示发放金额为 0 元。 这0元背后,是一段荒诞得让人想骂街的故事。 事情发生在2026年3月26日。那天,段大姐在摆货时注意到一个穿黑夹克的年轻人在柜台边鬼鬼祟祟。她没声张,悄悄盯着,等对方拿着东西往门口走的时候,一个箭步冲上去拦住了。 摄像头一亮,那哥们儿心里防线瞬间崩了。可他没认错,反而恼羞成怒——啪的一声脆响,段大姐半边脸当场红肿起来。 换谁都得还手。这是本能,更是法律给的权利。 段大姐扇回去一巴掌,周围的同事和保安闻声赶来,七手八脚把那人扭送警局。人赃并获,这功劳明摆着。 店长还算厚道,自己掏了66块钱红包安慰她,还承诺会向总公司为她申请500元的“委屈奖”。 段大姐当时心里热乎乎的,觉得自己的付出总算有人看见了。 可等来的消息比长沙的冬天还冷。 公司驳回了申请,理由荒唐得让人想笑:你也动手了,那位"顾客"也没占着便宜,这不构成单方面委屈。 “顾客”?小偷成了顾客? 明眼人都知道这逻辑有多离谱。2024年4月,公司曾正式发文明确规定:若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到顾客殴打,可申领500元奖励,相关规定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现在该兑现了,开始抠字眼、玩文字游戏,硬把小偷塞进“顾客”筐里。 这不是食言是什么? 更让人寒心的是公司的神逻辑:想拿委屈奖,就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哪是关怀员工的避风港,分明是逼人当怂包的紧箍圈。 段大姐不伺候了。辞职信一递,头也不回地走了。 店方后来倒是补了那66块钱,说账已经结清了。可那个当众扇人耳光的家伙,至今没看到后续处理的消息。 我们来聊聊法律。 《刑法》第20条写得清清楚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小偷先动手打人,段大姐在侵害进行时本能回击,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民法典》第1177条也有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紧迫非法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自保。 段大姐那一巴掌,合理合法,公司拿“还手”说事,纯属法盲行为。 说白了,这家公司压根分不清是非黑白。设“委屈奖”本来是展示人情味的好事,结果一执行就变味——宁可让员工流血流泪,也不愿掏那500块钱。 这种做法伤的不只是段大姐一个人。消息传开,同行的一线员工心里都在打鼓:以后还敢不敢抓贼?为公司卖命,最后被公司捅刀,这值吗? 坏人嚣张,好人寒心,这就是“破窗效应”。当正义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只会越来越猖狂。 有人说段大姐冲动,为了几百块丢了饭碗不明智。可她争的不是钱,是一口气。在那种地方连腰杆都挺不直,干下去有什么意思? 段大姐的经历不是孤例。它暴露的是一些企业福利制度的系统性失灵——嘴上说着关怀员工,实际操作全看老板心情。 规矩是死的,人心是肉长的。把小偷当上帝,把英雄当罪人,这种颠倒黑白的做派,迟早会把真正肯干活的员工都逼走。 最后想说:工作可以全力以赴,但千万别丢了法律这把保护伞。该拼的时候拼,该维权的时候绝不能含糊。守住底线,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才是对自己最负责的态度。该拿的钱一分不能少,该讨的公道一定要讨。 不然呢?不然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段大姐,被那一巴掌扇得心凉透顶。 参考信息:澎湃新闻.(2026-03-28).女店员抓小偷被扇耳光,申请500元“委屈奖”被拒,公司:员工还手,顾客同样受到伤害,不符合委屈奖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