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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湖南长沙,一女子上班时抓了个小偷,小偷恼羞成怒,直接扇了女子耳光,店

“玩不起!”湖南长沙,一女子上班时抓了个小偷,小偷恼羞成怒,直接扇了女子耳光,店长给女子发了66元红包,然后向公司给女子申请500元“委屈奖”,却被公司驳回,理由是:女子也还手了,顾客同样受到伤害,不符合委屈奖评定标准。“小偷”竟成了“顾客”?这个破公司,真是玩不起,女子愤怒辞职。   这事发生在湖南长沙一家门店,当事女子叫段女士,是店里的普通员工,当天她上班时撞见有人行窃,想着是为公司守着财产,想都没想就冲上去抓小偷。   结果小偷恼羞成怒,反手就给了段女士一耳光,好好的抓贼变成了挨揍,换谁心里都得堵得慌。   店长也是个明事理的,第一时间给段女士发了66元红包临时安抚,还特意跟公司申请了500元的“委屈奖”,想着能给员工一点慰藉。   可谁能料到,公司那边直接驳回了申请,理由更是让人火大:段女士还手了,还说“顾客同样受到伤害”,不符合评定标准。   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可公司这波操作,不仅没暖了员工的心,反而把人心给凉透了。   这事一下子就炸了锅,大家的质疑就两个核心点,越想越觉得离谱。   第一个就是“小偷变顾客”,门店的“顾客”本是来消费、合法进店的人,行窃的小偷明明是侵害公司权益的违法者,把违法人员归到“顾客”范畴,这不是扭曲定义吗?门店的立场一下子就变得模糊不清,连是非都分不清了。   第二个争议点更让人憋屈:员工抓小偷是在履行职责,挨了打还手是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怎么到了公司这里,就成了拿不到委屈奖的理由?   名创优品2024年4月明明发过通知,把“被顾客殴打”列为委屈奖的申请情形,奖金正好是500元。   段女士的情况明明和文件里的情形对得上,却被两个奇葩理由驳回,这前后矛盾的规定,让“委屈奖”彻底变了味。   事情发酵后,段女士最终选择了辞职,毕竟在这样不体恤员工的公司待着,也没什么意思。   涉事门店后来也出面说,已经和段女士当面沟通好了赔偿事宜,不过那个动手打人的小偷,后续怎么处理却没了公开消息。   但要知道,他扇员工耳光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点都不能少。   这事儿看着是一场职场小纠纷,实则戳中了企业管理的大问题,有些企业嘴上说着要传递人文关怀,实际执行起来却玩起了“和稀泥”的套路,为了规避责任就模糊正义和违法的边界。   段女士是为公司利益挺身而出,企业不仅不奖励、不保护,反而拿规章制度当挡箭牌,这不是漠视员工权益是什么?   反观其他企业,员工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就发奖励、搞表彰,明明白白传递出“坚守正义值得鼓励”的信号。   而这家公司的做法,却把本该是正向激励的委屈奖,变成了束缚员工的枷锁。   如果委屈奖的标准是让员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这奖还有什么意义?反而成了对员工的道德绑架。   从法律上来说,段女士的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企业以“还手”为由驳回申请,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忽视。   委屈奖的初衷是慰藉委屈、激励坚守,可现在却成了企业推卸责任的工具,这实在是太讽刺了。   委屈奖不该是束住员工手脚的枷锁,而该是守护正义的暖心后盾,企业想要长远发展,靠的不是抠抠搜搜的规定,而是对员工的尊重与保护。   坚守正义的员工不该被辜负,这才是企业该有的担当,也是最基本的道理。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