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名大学生在一家零食店打工,干了5天后,俩人因有事提出离职,并向老板索要5天的工资,却遭到拒绝,老板表示,他是按全职员工招进来的,俩人既然半道撂挑子了,那就属于兼职,没法按照全职的工资标准给! 事情起因很简单。2名大学生为了趁毕业前赚点生活费,在3月下旬应聘进了这家零食店。 当时双方什么都谈好了,也说好了学生干到5月份回校答辩。 老板一看是大学生,干起活来手脚也利索,就按照正式员工的流程把人招进来了。 从3月26号开始,俩孩子就正式上了岗。收银、补货、理货,干得挺卖力,还在27号那天还主动加班了2个小时。 可计划赶不上变化,才干到第5天,学生家里突然出了急事,必须得马上离职。 3月30号忙完后,俩人找到老板,说明了情况,并提出希望能把这5天的工资给结了,毕竟他们期间辛辛苦苦工作了。 但老板一听就不干了,觉得当初说好干到5月,现在屁股还没坐热就要走,这不摆明了耍人玩吗? 老板表示,店里招的是全职正式工,不是那种干一天结一天的散活。 按照店里的规矩,正式工的工资都是次月15号统一发,没有随走随结的先例。 而且,正式工和兼职的工资标准本来就不一样,如果干5天就按正式工的标准拿钱走人,那店里的规章制度不就成了摆设? 学生这边也觉得委屈,自己实打实干了活,没领到钱心里肯定不得劲。 2人先是报了警,民警到场调解,但这属于劳务纠纷,警察也没法强制让老板掏钱。 随后两人又找了劳动监察部门,结果因为入职时间太短还没来得及签正式合同,维权卡在了证据不足上。 索薪无门的无奈下,学生把这段经历发到了网上,帖子里写满了委屈和不满。 随着舆论发酵,零食店负责人的电话也快被打爆了。 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觉得特别心塞,他认为学生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店铺的声誉,甚至考虑要收集证据反诉。 在他看来,这俩个学生虽然只干了5天,但给店里造成的麻烦远不止5天的工资那么简单。 如今他们得重新招人、重新培训,还得应对网上的口诛笔伐。 这件事发展到这个局面,无非就是学生想的是“我干活了就得拿钱”,老板想的是“你违约了还得按规矩办”。 其实如果当初离职时能多商量几句,或者老板大度点按兼职标准结了,再或者学生能理解一下财务流程,事情都不至于闹到这一步。 目前,老板表示愿意沟通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简单来说,只要学生实打实付出了劳动,老板就必须按约定发工资,不能以“入职时间短”“没签合同”为借口赖账。 这里的“及时”不是说必须当天结,而是不能故意拖延。 老板说要等到次月15号发,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财务流程,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学生没签劳动合同也别怕,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一起上班的同事证言,甚至是监控录像,都能证明自己上过班。 老板不能因为学生提前离职就扣钱,学生提前走确实给店里添了麻烦,但这和发工资是两码事,真要追责得另外说,不能直接扣人家的血汗钱。 对比,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