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64岁老人按摩后猝死,法院判按摩店担责15%,店方喊冤,二审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发生的一起64岁老人按摩后猝死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杨大爷,一位曾两次接受心脏搭桥手术的心脏病患者,在某健康管理公司门店按摩后,身体突发不适,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23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围绕按摩店是否“冤枉”的讨论,再次成为焦点。 案情回顾:一次未能挽回的悲剧 时间回溯到2024年8月1日下午,杨大爷作为该健康管理公司的VIP客户,到店进行日常按摩。他先后接受了包括“背+药”、“中焦+药”、“腿部+摩奇+药”以及“三排(腹+腹股沟)”在内的四个项目。服务过程中,由两名女技师配合完成,其中一名技师不具备相应资质。 按摩期间,杨大爷就出现了忽冷忽热的反应,技师多次为其调整空调温度。服务结束后,杨大爷如厕返回,向技师表示自己拉肚子、冒虚汗、胸口发闷。技师随即安排其休息,并提供了量血压、端水、拿饼干和淡盐水等帮助。店长得知情况后,曾询问杨大爷是否需要就医,但被杨大爷本人拒绝。 不久后,杨大爷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喘不上气、抽搐等症状。店长见状立即拨打120,技师们也进行了掐人中、按虎口、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然而,当120赶到并将杨大爷送往医院时,其已无生命体征,最终被诊断为猝死。 争议焦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顾客自身责任 杨大爷的家人认为,按摩店在杨大爷明确表示不适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在已知其有严重心脏病史的情况下,未及时联系家属或强行送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按摩店则深感“冤枉”,其辩称:第一,杨大爷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其隐瞒了严重的心脏病史,且在意识清醒时明确拒绝了就医的建议;第二,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后,已经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照料和救助,并在情况恶化时第一时间呼叫了急救,不应再被苛责;第三,司法鉴定已明确杨大爷系猝死,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严重的原发性疾病。 法院判决:审慎注意义务高于顾客拒绝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健康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此义务不仅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更包括在消费者出现危险状况时,采取积极、得当的救助措施。 在本案中,法院主要考量了以下几点: 1. 服务瑕疵:为杨大爷服务的两名技师中,有一名不具备相应资质,这本身即构成服务提供上的不规范。 2. 救助措施不足:在得知杨大爷患有心脏病且做过手术,并已出现胸闷、虚汗、低血压等心脏疾病典型先兆时,店方虽提供了一定照料,但未能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救助措施。例如,在杨大爷本人拒绝就医的情况下,考虑到其病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店方有义务尝试联系其家属,或基于专业判断,果断呼叫急救,而非将选择权完全交给一位可能因病情而判断力下降的老年顾客。其“照护”行为未能达到与潜在风险相匹配的审慎标准。 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杨大爷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深知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病,在身体出现异常后,既未主动联系家属,又拒绝了店方就医的建议,对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杨大爷自担85%的责任,健康管理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启示:责任与权利的再平衡 此案的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方认为,老人自身责任重大,按摩店已经尽力,承担15%的责任属实“冤枉”。另一方则认为,判决明确了经营者对于高风险顾客(尤其是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者)负有更重的“审慎注意”和“积极救助”义务,即便顾客本人拒绝,在危急情况下也应主动采取专业、果断的救助措施,这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也厘清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这起案件提醒所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尤其是涉及健康养生类服务的机构,其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动态的、高标准的要求。在服务过程中,不仅要有合格的硬件和人员,更要对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保持警觉,并具备在紧急情况下超越顾客简单“意愿”、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再次警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状况的准确评估与及时应对,至关重要。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