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一位阿姨带着孙子去吃馄饨,吃完也不付钱,领着孩子抬屁股就走了,由于当时店内还有其他顾客,老板也在忙,顾不得去追着阿姨要钱。万万没想到啊,过了一会,这阿姨又回来了,原来刚才阿姨只是忘了付钱,并没有想逃单。老板说他干了这么多年买卖,见过忘付钱的,但忘了付钱还回来补的真不多见。自己也为刚才错怪阿姨而感到羞愧。 李先生开了一家馄饨店,这个小店已经开了12年了,来吃饭的多数是附近居民。偶尔也有途经的路人。 开了这么久的店,他见过形形色色的人,拿东西来换饭的,来给推流做宣传的,吃完饭逃单的,甚至有来要饭的,还有不要找零钱的,见得多了,他也不觉得奇怪。 这天,跟往常一样,店里客人不算多,但自己也没闲着,一直在厨房忙碌。 快中午时分,来了一个阿姨,带个孩子来吃饭,李先生抬头看一眼,这阿姨好像有点眼熟,但也不是特别熟的那种,应该也是来过店里消费。 李老板问:来点什么? 阿姨说:给孩子来一碗大碗馄饨,一份就行,我不吃。 李老板回答:好哩! 做好馄饨后,李老板端上来,放到孩子面前。 孩子应该也是饿了,大口大口的吃,吃的很香。 见顾客吃的好,李老板也很开心。 不是饭点,店里的顾客稀稀拉拉,李老板在厨房忙碌之余也能看两眼餐厅内客人的情况。 他刚一抬头,正好看见阿姨带着孙子走了,碗里的馄饨吃的溜干净。 李老板迅速回想了一下,阿姨还没给钱呢! 这时候店里还有人,碍于面子,他也没出去追着要。但心里还是很气愤。 生气归生气,店里还有其他客人,不能不管。 李老板想要不要在墙上贴个提示,上面写上:小店生意,利润不多。来店顾客,请先付款,再用餐,谢谢配合。 他在脑海里琢磨着怎么写这个提示比较好。 正想着,一个人影匆忙跑进来。李老板一看,这不刚才逃单那阿姨嘛,怎么自己又送上门了! 还没等自己开口,阿姨先说话了。 “刚才忘记付款了,多少钱,小伙子,15元对吧?” 李老板愣了一下,回过神赶紧说:“是的,15元。” 扫码付完钱后,阿姨又匆匆忙忙离开了。 李老板这个懊恼啊!原来是他错怪阿姨了,阿姨这是真忘了,一般就算当时忘了,过去了也就那么地了!谁还来专门把钱送过来! 阿姨这品格真的没的说,该怎么形容呢,有点类似于拾金不昧吧! 瞬间李老板觉得是自己格局小了,就算一旦不给钱又能怎样呢?一顿馄饨,既赚不了大钱,也赔不了买卖。 李老板打消了在墙上贴提示先付款再用餐的想法。他说要自己反省一下,把格局打开。 他还打趣自己说道,怪不得这么多年,自己一直开的小店,这么斤斤计较,怎么能把生意做大。 这件事不大,但让人觉得很温暖。生活中我们谁都有忘记事情的时候,但一般都得过且过了,这位阿姨的“较真”是有温度的,也让很多人能够自我反省。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饭店每吃一顿饭,我们就相当于履行一次合同。卖家把食物做出来,我们吃了并付款,合同完成。 这个事件中,阿姨刚吃完饭忘记付款,属于没有履行合同,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阿姨想起来后,又回来把钱补上,履行了民法典第626条的支付义务,至此合同完成。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生活中,人与人交往过程中,我们不知不觉都在从事民事活动。 在外边吃的一顿饭,看的一场电影,去的一次公园,这些其实都是在履行合同。 虽然我们没有真正的去签合同,但这些活动都受法律保护,也要求我们在活动中要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事件中的阿姨是我们的榜样!生活中的每一次善意都会有善意的回报!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