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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一女子听信某房地产公司的话,掏空全家存款500万元出借给房地产公司,

黑龙江大庆,一女子听信某房地产公司的话,掏空全家存款500万元出借给房地产公司,约定借期4个月,利息20万元。其中备注称如无法偿还借款,则以68套房做抵押。女子本以为是稳赚不赔的买卖,结果却上当了。虽然女子告赢了房地产公司,但在执行阶段,房地产公司宣布破产了,其名下房产全被清算。女子历经14年维权,连办案法官都退休了,最终只拿到了1.2万元。 据悉,胡女士在2011年7月份听到熟人介绍,说有一笔投资十分划算,可谓是一本万利。胡女士心动不已,随后在熟人引荐下,结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 当时该负责人表示,房地产行业未来几年都不错,适合投资一把。就在二人高谈论阔时,负责人表示自己的公司承接了一个小区建设项目,但资金不足,希望得到胡女士的帮助。 胡女士一开始还有点担心,毕竟借钱容易还钱难。可是在负责人的一番吹嘘下,胡女士还是行动了,毕竟按照负责人所说,4个月就能赚20万元的利息,这可是普通打工人好几年的工资了。 随后,胡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胡女士出借500万元,借期4个月,利息20万元。如果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以公司名下68套在建房子做抵押。 这500万元凑起来可不容易,胡女士将全家人所有的积蓄都拿了出来,还找亲友借了一些钱,最终凑齐了500万元。 4个月很快就到了,当胡女士去找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要债时,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原有的协议约定下,又给出了各种承诺,然而这些承诺从未兑现过。 2012年的时候,胡女士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查封了房地产公司的房子。 2013年12月2日,在胡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肇源县法院却提出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半年后,房地产公司正式宣告破产。 胡女士后来深入调查发现,原来该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4月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还在承接楼盘开发,甚至办下了不少许可证。 胡女士认为自己是被骗了,这摆明了是合伙诈骗,是非法集资,然而胡女士的维权犹如石沉大海,没有引起一点波澜。 到了2022年12月份,肇源县法院突然作出裁定,撤销了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程序,理由是清算的时候将拆迁户的房子也算在破产程序中了,而且审计报告也有问题。 听到这个消息后,胡女士立即联系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强制执行。 可是中院强制执行后发现,那68套被执行的房产只剩7套可查封的,其余的已经无法追回,其中不乏案外人在胡女士申请查封房产前就已经付款买了房子的。 到了2025年5月22日,胡女士从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中只获取了1.2万余元,还被扣了82元的执行费。 法院给出的回复是,房地产公司已多年未经营,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目前,胡女士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只能寄希望于法院继续执行,而法院表示能执行到多少尚无法明确。 对于胡女士的遭遇,不少网友评价称: “房地产公司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请问又是怎么开发楼盘的,难道授权时不调查资质的吗?” “法院查封的房子也能卖掉?这哪是破产,这是借尸还魂的‘合法抢劫’!” “怪只怪自己太贪心了,500万元借4个月给20万利息,差不多年利息12%,如此高的利息肯定有猫腻。” 那胡女士还能要回自己的损失吗? 首先,县法院既然撤销了破产程序,说明这个程序是有问题的。 如果能证明破产程序启动,导致胡女士查封的68套房子被拍卖,资金被恶意转移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赔偿。 其次,胡女士在申请查封前,房子已经卖出去了,那这些房子可能无法收回。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过,胡女士可以向实际收款方要钱。 目前来看,胡女士可以先申请对破产程序是否违规问题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肯定能找出资金的流向,到时候在一步步地维权。 最后,民间借贷中所谓的高收益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那些所谓的以房抵债并非绝对的安全,所以大家不要轻易相信,也不要被一些高息回报所诱惑,那都是坑。